江苏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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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保障全省公路网安全畅通运 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路网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全省公路网的整体效益,更 好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全省公路网包括江苏省境内高速公 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长江公路渡口等。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各收费公路、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路网单位)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是指各路网单位为保障公路网运行质量、提高公路网服

2、务能力所开展的路网运行监测、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和发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等一系列管 理活动。第四条 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高效、 保障畅通、服务社会”的原则。第五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及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路网中心”)负责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 作,各路网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所管辖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任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公路 网管理与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明确公路网管理与应急

3、工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落实管 理人员,不断加强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队伍建设。各路网单位应当加强科技与信息化手段的应用,逐步提高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密切与公安交巡警的协作配合,逐步实现联合值班以及对路网 事件的联合指挥、联合处置;积极建立与消防、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调机制。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八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职责:(一)制定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划,对全省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进 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二)组织实施全省公路网运行状况的监测、监控,全面掌握全省公路网运行状况。(三)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信息的收

4、集、汇总、分析与发布,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公路网 运行重大情况。(四)会同省交巡警部门,共同商定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的交通管制措施,下达路网 调度指令,并监督各路网单位交通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协调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各路网单位的联动处置以及应急设备、人员、物 资的协调调度。(六)制定江苏省公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各路网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 施,组织开展省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七)负责二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组织、实施和事后调查、评估,提出启 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八)参与对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道路施工、重大活动等交通调度方案的制定或审定, 并监督实施。(九)负

5、责省级公路出行信息的服务工作以及 96168 江苏公路服务热线的日常运行管 理。(十)监督和考核各路网单位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受理有关公路管理工作的咨询、 投诉、建议等。(十一)负责全省公路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有关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十二)参与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与验收。第九条 各市公路管理处及其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路网中心”) 职责:(一)制定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划,对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管理 与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二)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状况的监测、监控,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

6、公路网 运行状况。(三)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发布,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公路网运行重大情况。(四)会同市交巡警部门,共同商定管辖范围内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的交通管制措施, 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监督所属单位交通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协调管辖范围内重特大路网事件发生时所属单位的联动处置以及应急设备、 人员、物资的协调调度。(六)制定管辖范围内公路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指导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 实施,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七)负责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组织、实施和事后调查、评估,提出启 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八)参与对管辖范围

7、内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道路施工、重大活动等交通调度方案的 制定或审定,并监督实施。(九)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出行信息的服务工作。(十)执行省路网中心下达的路网调度和应急指令。(十一)监督和考核所属单位的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工作,受理有关公路管理工作的咨询、 投诉、建议等。(十二)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有关公路安全生产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十二)参与管辖范围内公路网运行监测、管理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与验收。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运行信息采集 和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二)负责对

8、所辖高速公路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按规定向省路网中心报送相关路 网信息。(三)根据所辖高速公路运行状况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四)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排除道路障碍,保持良好的通行 条件。(五)执行省路网中心、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下达的路网调度和应急指令。(六)制定所辖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设 备,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第十条 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实施高速公路巡查,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施工路段的交通 管理工作。(二)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的路网运行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

9、省交通主管部门。(三)制定或参与制定所辖路段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或参与所辖高速公路应 急演练。(四)执行省路网中心、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下达的路网调度、应急指挥指 令;配合做好所辖路段的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五)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 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收集、汇总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二)制定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调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四)执行省路网中心下达的路网调度、应急指挥指令,做好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调度和 应急处置工

10、作。(五)负责发布所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做好公众出行服务工作。(六)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网运行信息是指以文字、语音、数据、图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反映出来的与公路网运行有关的事件的客观描述以及相关的数据资料。内容包括:公路 基础信息、公路(渡口)交通流信息、施工作业信息、公路关闭和开启(或停航和开航)信 息、交通事故信息、各类突发性事件、气象信息等各类信息。第十三条 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应当及时、准确。各路网单位可通过监控视频、业务系 统、气象系统、值班电话、传真设施、广播电台等各类设施以及人工手段等多种渠道采集管 辖范围内的路网运行信息。第十四条

11、各路网单位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应互相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路 段和区域的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工作。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采集辖区内下列路网信息:一、公路基础信息。主要有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 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 收费标准信息等。二、交通流信息。主要有区间即时交通量、日交通量、路段平均车速、车道占有率、主 要出入口小时交通量以及其它相关信息。三、公路通行信息。主要有因各种原因导致公路堵塞半小时以上的情况;公路封闭(开 启)情况,包括封闭(开启)路段、时间、原因、分流措施以及当前运行情况等。

12、四、气象信息。主要有雨、雾、雪、大风、路面冰冻和能见度及其影响路段、车辆通行 受影响状况等。五、施工作业信息。包括需要半封闭或者需要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占用一个及一个以 上车道超过 2公里,且持续作业超过 6小时的施工作业;对过往车辆的高度,或宽度,或长 度,或轴载等有限制的,且持续作业时间超过半小时的施工作业信息等,包括作业内容、施 工路段、施工周期、施工路段管理措施、施工期间车辆分流方案、审批意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交通事故信息。主要指对道路通行产生影响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信息。包 括事故类型、事故地点、发生时间、伤亡人数、事故车型及车辆数、事故车辆牌照、事故主 要原因、事故对车辆通

13、行的影响以及处置措施等。七、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主要有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外力对公路、桥梁结构造成 损坏,导致公路、桥梁交通中断或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信息,包括发生时间、地点、损坏情 况、主要原因、对车辆通行的影响以及分流措施等。八、系统运行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各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备状况,以及目 前的工作状态。九、其它突发性事件信息。主要有突然发生的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对路网交通运行有影响 的事件信息,包括事件状况、发生时间、地点及其对车辆通行的影响等。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负责采集和上报辖区内下列路网运行信息:一、施工作业信息。除第十五条第五项内容外,还须报送对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方

14、案。二、公路运行动态信息。主要有巡查路段的通行情况、天气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等。三、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同第十五条第七项。四、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第十七条 各市公路管理处及其路网中心主要负责采集和上报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有 关路网运行信息:一、公路基础信息。同第十五条第一项。二、国省干线公路断面交通量信息。三、公路施工作业信息。主要有需要中断公路交通的施工作业;半幅封闭 24 小时以上 或者封闭长度超过 1 公里的养护、施工作业;其它对车辆高度、长度、宽度以及轴载有特别 限制,且持续施工作业 12 小时以上的施工。内容包括施工内容、起讫时间、施工路段、施 工方式、现场管理措施、

15、施工期间车辆分流方案以及审批意见等。四、公路运行动态。主要有辖区干线公路网日常运行信息(按月统计)以及各种严重影 响公路通行的事件,如重特交通事故等。五、气象信息。同第十五条第四项。六、公路、桥梁意外受损信息。同第十五条第七项。七、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第十八条 各长江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采集下列信息:一、渡运信息。主要有日常渡运信息(按月统计)以及汽渡停(开)航信息。内容包括 渡运量、航次、天气情况、停(开)航原因,停(开)航时间等。二、气象信息。主要有渡区内出现的雾、大风、雨、雪、路面(含码头斜坡)冰冻和能 见度及其对渡运的影响状况等。三、施工作业信息。主要有对辖区

16、内构造物(包括侯船车道或出口车道、码头斜坡等) 进行的,且对过往车辆的高度,或宽度,或长度,或轴载有特别限制的施工作业项目。四、渡区内水陆交通事故信息。五、其它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突发性事件信息。第十九条 控股公司联网收费中心主要负责采集以下信息:一、区域路网断面交通量。二、区域路网交通运行信息。第二十条 各路网单位除按要求采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之外,还应按照交通部的规定, 采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具体要求参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路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和当地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收费 站、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公司(工区)、船组、码头等明确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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