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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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翟 勇) 第一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翟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方法论实证研究 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翟 勇 上传时间:202X-517 一、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一)中国古代动物保护立法 中国古代政治家普遍把保护环境,爱护动物作为王道政治的基点,从夏商起始,经春秋战果,到秦,一直延续到清代,中国的法制有着丰富和深刻的论述。它们至今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珍视。 公元前1世纪,西周在颁布伐崇令中规定:“勿动六畜。如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公元前3世纪的大思想家荀况在其王制

2、中就有“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金不如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秋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靳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食也”的论述。公元前200多年的秦朝的立法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就有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捕捉幼兽雏鸟,采集鸟卵;仅制毒杀鱼鳖,用陷阱和网捕捉鸟兽,到七月解除禁令。吕氏春秋中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年无鱼”。另外局逸国书记载,周文王时,已经把保护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周文王临死前,交待太子的后事中有一条“不骛泽”,

3、这里的“骛”指得是“乱弄”的意思,意在保护水资源。州朝的典章制度的周礼书中,还记有多种管理生物资源的官吏:管理山林的“山虞”、管理沼泽的“绎虞”、管理水生物的“渔人”、管理兽类的“兽人”、管理鸟类的“罗氏”、管理鱼鳖、互物(蚌蛤之类)的“鳖人”、还有管理狩猎和动物保护的“囿人”。 秦以后,在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3年)夏六月,曾下过一道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在南北朝时期,宋明帝泰始三年(公元467年),明令禁止不安季节捕鸟的做法。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发布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发布命令,禁献奇珍异兽。2据宋

4、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次永为定式。宋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19年)二月专门下禁捕山鹧找,对当时已濒于灭绝的山鹧作严格保护。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古代各时期主要立法中均有零散的体现,但从未有专门的立法或系统的规定,亦无方法论等基础理论的支持。(二)我国现行有关动物保护的立法 1,宪法 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指出珍贵的动物是国家的自然资源。将野生动

5、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宪法中的规定是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 2,法律 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捕猎。1986年7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规定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4并且重点保护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598年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989年3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部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把野生动物和人的关系放在了一种从属关系,规定野生动

6、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应该说是中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野生动物广泛的分布于各类生态环境中,而陆地生态多种多样,为此涉及到有关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保护法也很多。于1983年3月10日生效的野生生物海洋环境保护法;1985年月18日通过,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6年6月25日颁布,198年12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9年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年月2

7、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93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的刑法也为动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1997年全国人大第八届五次全会在审议修改刑法时,在第六章第六节新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规定了“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针对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猎杀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是指违反狩猎法

8、规,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和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法规和部门规章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19年,林业部颁布了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和狩猎管理办法(草案)。指出:有些地区,保存着世界罕见的和有经济价值的动植物,如川滇区的大熊猫、金丝猴、水杉、东北林区的虎、猞猁、驯鹿、驼鹿和紫貂等,目前均保存不多,极为珍贵,更应结合禁猎区的划分,划出禁猎禁伐区(自然保护区)。这一具体的规定,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1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此后,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有

9、了新的进展,即从过去单纯猎取,逐步走向了保护资源、饲养繁殖和合理利用。这份发布于大饥荒时期的文件是新中国最早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文件。但在人类生存尚不足以保障的年代,加上过人“野生无主”的观念根深蒂固,此规定没有得到认真的执行。但该指示第五条规定,“禁止采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堆、绝后窖、自动武器以及机动车追猎、夜间照明围猎、烟熏、掏窝、挖洞、捡鸟蛋等,”从这一条中可看出,当时已有多少种酷猎的方式,并且大多数是灭绝式的,不分成年幼年一律杀光。这些狩猎方式一直沿用至今,但在以后的2国家政令,甚至法律中,对猎杀方式的限制性条款更加笼统和含糊

10、。例如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捕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改革来访以后,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我国动物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鸟类是大自然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同意林业部等八单位提出的在每年4月至5月初的一个星期为爱鸟周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发出开展爱鸟周活动的通知,一个全国性的轰轰烈烈的爱鸟活动普遍开展起来。198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通令认为保护物种

11、是当前环境保护中的一项特别艰巨的任务,这不仅由于物种是维持生物圈的基本组成单元,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类的影响而严重的威胁到物种的存在。85年月1日国务院批准9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区的管理。98年0月0日公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2年2月12日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珍贵、濒危、有益的和

12、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鸟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又处于东亚鸟类迁徙网络的中心位置,每年有许多种类的候鸟迁徙到我国境内,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护珍贵的鸟类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鸟类资源的管理。”61999年林业部发布了一个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自199年月1日起,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193年5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

13、易的通知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 98月1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施行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与实验动物有关的条例。该条例第13条到15条对实验动物的饲料、饮水和垫料加以了规定。虽未明确提出对实验动物的保护,但该处规定有利于实验动物获得良好的待遇。与其相关的是998年1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有了更人道主义的规定,例如第16条规定:“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要善待动物,手

14、术时进行必要的无痛麻醉。”;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办法,是野生动物保护主要的地方立法。 关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在目前地方性立法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4,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190年12月25日我国参加了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于19年签署于华盛顿。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

15、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的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陈耀邦,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卡拉辛,于1997年1月10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达成“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防止虎的灭绝,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的共同意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雍文涛与日本国政府代表吉田健三,于981年3月3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双方认为“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项在艺术、科学、文化、娱乐、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 考虑到鸟类是自然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在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于8年10月2日在堪培拉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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