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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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泉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31.5 事件分级41.6 预案体系及衔接7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8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82.3 现场指挥机构92.4 应急专家机构102.5 企事业与水体应急管理10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113.1 预防113.2 预警123.3 信息报告与通报154应急响应194.1 分级响应194.2 应急响应措施214.3 应急响应终止265后期处置285.1 调查与评估285.2 善后处置305.3 恢复重建306应急保障326.1 队伍保

2、障326.2 资金保障326.3 物资保障336.4 交通运输保障336.5 通信保障346.6 技术保障346.7 宣传、培训与演练347预案管理367.1 预案解释367.2 预案管理与修订367.3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367.4 预案实施378附件错误味定义书签。附件1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38附件2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40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健全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

3、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1.2.1 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正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4、);(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15)突发环境事件应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17)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18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1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20)突发环境事件应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2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88号)o1.2.2 地方法规和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办发202290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89号);(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12月6

6、日起施行);(4)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5)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兴署发2022133号);(6)关于印发兴安盟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23号)。1.2.3 标准、技术规范(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5)事故状杰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7、QS/Y1190-2013);(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突泉县行政区域外但突泉县辖区内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预案由突泉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和组织修订。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县政府统一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8、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

9、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Q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

11、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自治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

12、、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盟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7)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

13、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6预案体系及衔接(1)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属于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衔接突泉县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兴安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突泉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的上级预案,指导突泉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的制修订。(3)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属于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平行预案体系。当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突泉县重污

14、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导辖区相关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其完成预警的发布和督导各企业完成响应操作方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

15、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人民医院、供电公司。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辖区内企业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兴安盟和自治区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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