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奖金的计算及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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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责任奖金的计算及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 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1. 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2. 服务部门,筹办期间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责任奖金;3. 营业人员责任奖金。第二条 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1. 责任奖金的计算根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的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各部必须达到销售目标的百分率)。2. 责任奖金的核算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和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3. 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金总额60%;4. 期内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金总额30%;5. 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

2、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则不予加发;6. 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的处理,物价的波动涨价时另议);7. 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核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金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金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8. 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未获发给奖金,或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到发给责任奖金的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规定追发奖金;本项追补奖金的规定,

3、仅适用于同一年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9. 各企业部全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的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作为该部年终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终结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终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保证于适当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终结算后扣抵);10. 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的缺短或呆账,均应由该企业年终提拨30%盈余中扣除。第三条 服务部门、筹办期中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1. 平时奖金:(1)每3个核计的责任奖金,在全公司总目标的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的平均百分比发给(2)如服务部门能为公司获

4、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的所用费外,应按净得30%给予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2. 年终奖金年终核算,全公司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的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的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如下:A 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 + C企业部的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第四条 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1. 各部营业人员的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式分别核定,如另表;2. 各部固定的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的全年销货责任,如达到年度内规定的目标,照核定的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3. 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别无其他奖金;但公司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建议发给若干年终奖金;4. 本条的应酬费系指一般应酬费用,如有特别费用,可在成交前向公司报备后发给;5. 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到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他职。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经午餐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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