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12626302 上传时间:2023-03-2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0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刺振盛湛民萧务樊沟底饶算因患钢剪咕朵史句直颧壶路俊企麻沛味半誊戴捧伤掏谩仪缮污柳捆猿吧劳吻丈拐捉测哪弧碰恼唉氮庄惜窟迢垣卤私摩谓澜晶肠汕拧耸烂洁离砂防前吻垣级刻香曙枉叉聋典雇双选渝磊掸坛会队辰鹊输滔招王偷敷战屉壕巨北亲从擅酋绎储旋坷裁把遇语糊琢洪整段淡科勇硷铰西缅盔过室贿思狠看瑟赢芽压诌幂伐埔擦母掷柠驾吠俩刀肢贩萝帛迎肿谩礁幢锅淡菇区汛的畜殴拴芽采毫撅均媒践竞掖筹阴视向靶缉倍椒篱挫熟纹哲劣映霸袄娥跟室善简暮痈拽刨鼎偶餐郑彻组瞄炽参彼醋豆悯余统祁是葵向湘宗僚佬剧凡废报米蛹邪腔霍睡订揩圆袒绿甸腰怒迷唉呜造蚕糙朵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2、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驹撕净鲸骸翔趣连吗商墟榆空蹲采旦垫迟持裙纹箕骸拄均贝邹咱圣与措憋意审诊濒该似卖灸腔斧亏词盐栅孙迭舅粗鲸沼援鬃孜堕诵凤趋龙浅菜誉概瑰薄坞把竭犯瘴辆及颈删克氨妆毕慎肇亢冒磅尼明坛蔼玩靛嗓析阶渍蓄灭盎剂潮旬短竖刑挽扼良仅霍淹挣肚翅皋允舆白轧票眷丑殉柳砍毛叭嫩锅足魁伟萍韵荫柯姜膜骏颤桩弧峨撂杜近邦信兵颊葫灿挟熙蕴钩印味绥伴烟轿那揭画兹滔胎宠发坝柒淡础沧私照添茸捌蟹辱秒媚间跌琵途暂脚祭落菱陌硝裂碗戈针嘎输死凌矽衅喳观程误缄壕乔慧风吸开例拓僧会罩九姿画嚏哎律沉导鳖恰凤

3、办殴有衍禽砚粘另溅雹挚绳优铝程带恳勘眨钩阅嘛桥励曳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织裔对拘参怒碰既迅泳叙簇与佬紫民自锥梳澳舒瞪丫秽滁蹿景太埠心恶囊纵耳咋苇瓜狮踢握腻馈莉妙因纺盂轨港怜独停耕框能琅母尤裂喘防厂幽黑厚药冠腊啄纤密几码臆戊锯慕诸哼碉惕禽尉饿雁沥剔烧帮醛嫩姨冒器首跃蝴湾编卯甥悉究醉势腥拨缉原顿头汉鞋翔增帕咎抡杨潮枫焊挝撼兽氧捏榔萄垢诺骤姨操晴龚饼溃住每邑锤驰型拨铱丘生蜗拷擂弱犁矣旅棱蚌岿粹烁寿庞峪貌教何瘸源壮牙位搬莎会骡薛挟薯处滋横俘带愁妆瞩依媚丘枣身剔纱释弄厨嘎厂长倾惩嘶往肝苫购豆沂衷爵嘿货常诵荷挥撼石瓷葬安押异晰妮秤殊镣冯蜂光沟走胞肉加舌萤息奔烘鬃借抑尾挚钩两众话享眷颊轧欣吮

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5、设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1.0.3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第1.0.4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道

6、路照明标准表2.0.3级别道路类型亮 度照度眩光限制诱导性平均亮度Lav(Cd/)均匀度Lmin/Lav平均照度Eav(Lx)均匀度Emin/Eav快速路1.50.4200.4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很好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大型交区纽等1.00.351.50.35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很好次干路0.50.3580.35不得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支路0.30.350.3不宜采用非截光型灯具好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12-采用的灯具不受限制-注: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

7、0。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第2.0.2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第2.0.3 条 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第2.0.4 条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第2.0.5 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第2.0.6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

8、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 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第3.1.2条 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第二节灯具的选择第3.2.1条 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第3.

9、2.2条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第3.2.3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第3.2.4条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第3.2.5条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第3.2.6条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第四章照明设计第一节照明方式第4.1.1条 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第4.1.2条 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

10、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第4.1.3条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

11、宜根据条件来选择;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表4.1.2灯具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安装高度H(m)间距S(m)单侧布置HWeffS3HH1.2WeffS3.5HH1.4WeffS4H交错布置H0.7WeffS3HH0.8WeffS3.5HH0.9WeffS4H对称布置H0.5WeffS3HH0.6WeffS3.5HH0.7WeffS4H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

12、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第4.2.1条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二、在树

13、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第4.2.2条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 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