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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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一、关于商业贿赂的的简单介绍(一)商业贿赂的定义1、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涉及商业贿赂问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2、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 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可

2、以认为, 凡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与介绍贿赂现象,就可以称为商业贿赂。换言之,在商业 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 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 赂行为。(二)商业贿赂的常发领域医疗、教育、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介服务和城镇建设领域等(三)商业贿赂设计到的刑法罪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 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 条);(3)受贿罪(刑法第385 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 条);(5)行贿罪(刑

3、法第389 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 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 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 条)。案例一:在大型非国有公司任职的甲,为了谋取更高一级的职务,而向该公司的经理乙 行贿,乙接受贿赂,使甲担任了高一级的职务。乙触犯了163 条第一款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甲触犯了刑法第 164 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两者并不属于商业受贿和商 业行贿。案例二:甲是一名镇上的初中教师,甲的丈夫乙在县城工作,乙为了能让妻子甲也到县 城工作,于是向该县教育局的局长丙行贿,丙接受贿赂,并将甲调入县城的初中工作。丙触 犯了 385 条受贿罪,乙构成389条行贿罪。

4、温馨提示:商业贿赂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教育领域为例,并不是说只要发生在教 育领域的贿赂都是商业贿赂。只有发生在教育领域,并且是商业活动的才是教育领域的商业 贿赂,不可混淆。二、教育领域商业贿赂的背景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圣洁殿堂,教育既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又是经济发展、乃至 整个社会发展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教育的发展不仅事关千万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整 个国家的兴旺、民族的振兴。教育领域一向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圣洁的殿堂”。随着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和教育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学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日益 增多。与此同时,由“权钱交易”衍生的毒瘤贿赂犯罪,正以无孔不入的方式入侵教育 队

5、伍,冲击传统道德观念,教育领域已成了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发生在学校的腐败案件呈上 升趋势,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严重,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腐蚀了干部和教师队伍、损害了教育和教师的形象,而且破 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并将会给整个社会带 来长久的不良影响。可见,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已成为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广东省 率先开展了“三大两件”运动( “三打”: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 “两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中

6、,就把商业贿赂当作其中一个打击对 象,表明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因此成为近年 来的一个打击重点。作为商业贿赂的一个分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也应当属于也在此次打 击范围之内。三、我国惩治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1、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11月5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 定的第二条规定: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 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

7、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3、2008年11月20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

8、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 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四、我国教育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作为现实社会中我国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除了具有一般商业贿赂行为的共同特征外,还有 着其自身的时代和行业特点。(一)主客体具有特殊性1、主体的多元化一般的贿赂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的比较多,而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主要是分 管或掌握一定人财物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关键岗位工

9、作人员,有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主要 是买方,以在购买对方商品(包括服务)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或其他利益,他们不仅利用的是职务 上的权力,而且相当部分是利用岗位上的权利。而行贿主体则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主要是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他们是卖方,以通过贿赂的方式将 商品或服务活动销售给学校或教育机构。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教育系统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 赂的一个重要特征。凡是掌管一定人、财、物权力的人,如负责教材征订、教辅设备购买、基建 和财务的部门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行贿方重点攻关的对象。从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学校商业 贿赂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案件,牵涉到

10、的不仅有领导、中层干部,还有普通教职员工, 既有个人,也有部门。可以说,在有权限的各个环节,均有涉案人员。2、犯罪主体呈现“精英阶层”、“实权阶层”特点 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涉案人员,多为掌握一定实权的校级领导、学校中层干部或者交易主 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并且一般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知识水平比较高。有的是学者型干部,有 的是知名专家,还有的是学科带头人。3、侵犯客体比较复杂 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 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1、尤其是学校建筑工程领域的商 业贿赂,使得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对学生及广大教职员工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胁。教育系 统的商业贿赂,还严重损害了学校等教育部门的形象,降低了教育机构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这 些回扣、贿赂最终往往被转嫁给了学生,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从而激化 矛盾,损害了社会稳定。(二)隐藏性强,案件查办难度大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行贿 方为了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行贿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往往都是行受贿双方账外暗中“一对 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同时,由于这种贿赂是在商品(服务)购销过程中 发的,

12、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尤其是行贿方通过行贿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 于自己行贿所花去的成本,因此,通常是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的。在手段和方式上,教育系 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除了直接送钱、送物,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外,有的还通过提供住房、 进行经济担保、提供豪华旅游观光、设立债权等形式。(三)涉及面广 近年来,教育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 升。案件往往涉及到整个部门,既有党员,也有非党员;既有领导干部,也有中层干部和普通教 员;有的是学者型干部,有的是知名专家,还有的是学科带头人和政府津贴受者。但往往是案发 时,一条线同时受贿,一查就是一

13、窝、一拎就是一串,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 续达几年之久。同时,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各地的教育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收受图书、教学 辅导材料回扣的现象,并且在教育系统形成了“潜规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些回扣一部 分流入了各个部门私设的小金库,而很大一部分则被一些领导和经手人员中饱私囊。(四)行贿重点领域的集中性教育领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基建维修网络工程领域;物资设备仪器采购领域;教材教辅 资料图书报刊订购领域;学校食堂、商店及其它经营性资产租赁承包领域;行政许可领域;招生 工作领域。从查处的多起案件中发现,这些领域往往成为商业贿赂及其他各类腐败案件的高发区。五、教育领域商业贿

14、赂产生原因教育系统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请人办事要给点好处的社会习惯等社会大风 气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个人贪图钱财的主观因素在发挥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意识淡漠、贪婪、攀比等心理刺激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富了起来,这使得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消费来源的 教育系统人员与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差距逐渐加大,一些意志薄弱、心理结构差的人看到别人 挥金如土,便心理不平衡,于是贪字当头、私欲横流,不择手段进行贪污受贿,从而沦为物欲的 牺牲品。部分人法制观念淡漠,片面认为吃回扣、拿“好处费”、行贿受贿很普遍,从而走上犯 罪道路。(二)教育系统的行政龚断 目前

15、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十分完善,与教育系统有关的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在一定 程度上尚处于行政垄断状态,并没有真正地执行招投标制度,教材、教具、仪器设备等都是垄断 性的,通常是“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厂家、指定流通渠道、指定版本、指定人员,从而造成价格虚 高,给商业贿赂留下“操作空间”。(三)教育领域商业贿赂监督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教育系统在对商业贿赂的监督机制上存在“三个缺位”:1、上级监督下级太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监督鞭长莫及;2、下级监督上级太软,学校监督部门的领导干部是由学校党委、行政任免,这样的监督体 制使监督难以实施;3、同级监督太难,学校(尤其是高校)是一个独立的小社会,监督部门和

16、监督对象有着千 丝万缕的利害关联,这就减弱监督部门的积极性,而且监督部门和被监督部门同属于学校领导, 出现问题后,大多因“家丑不可外扬”而内部消化“。(四)商业贿赂立法的缺陷 2008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式和 主体范围都有了扩大,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1、行政制裁和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行政治裁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我国对商业贿赂 行政制裁具体表现为罚款,但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过低。而且,除药品管理法外,我国目前规制 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处罚,以至于经营者在被处罚 后仍具备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2、我国刑法反腐败的矛头重点指向公职腐败,针对公务贿赂的刑事法网织造得相对严 密,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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