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12423762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8.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伙合同范文集锦9篇 合伙合同 篇1 甲方:乙方:基于甲方良好的品牌形象,乙方“ ”和甲方“ ”本着平等互利,共同服务客户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促进甲乙双方的品牌优势和乙方签约的客户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服务,增强双方在本地区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实现双方的利润最大化。二:合作模式:(一)甲方:1:甲方须提供外景拍摄器材、灯光及所有道具。2:甲方须配备优秀的资深摄影师、摄影助理及化妆师各一名。 3:甲方须提供手提电脑、婚纱一套、晚装一套及化妆用品全套。 4:甲方须拍摄照片两百张以上,由客户选片一百张刻光盘一张。(二)乙方:1:乙方应在出行前做好一切行前准备工作。2:乙

2、方安排出行车辆及行程中食宿。3:出行前一天,须预约客户到影楼试服装、订风格。4:乙方为甲方出行人员提供吃、住、景点门票及旅游意外保险。三:权利和义务1:甲方出行人员应本着对乙方和客户负责的原则,须积极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出行任务和计划。2: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和客户的行程计划和安排。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出行计划的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四:合作实施方案1:本合作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须落实专人分管该项业务,并保证实施方案的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及信息处理的及时性。2:甲乙双方都须尽最大努力拓展、维护此项业务。3:在出行拍摄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出行工作人员之过失或器材等诸多原因不能完成拍摄而给乙方和客户

3、造成损失,甲方须负责相应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如对赔偿标准产生异议,可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4:乙方按每单次出行费用为 元/天,每天为人民币 结算。5:结算方式:完团后取光盘及见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付全款。 五:协议期限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 年月 日此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应,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互相监督执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甲方:乙方: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签字时间: 年月 日 签字时间:年 月 日 合伙合同 篇2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甲:,身份证号:,籍贯 ,身份证号:,籍贯乙:,身

4、份证号:,籍贯 ,身份证号:,籍贯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家具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为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万元,乙方兑现技术,设备与场地。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两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_%、乙方_%的比例分配。第六

5、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按照双方商议进行固定比例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两年,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 _年_ _月_ 日至_ _年月日止。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

6、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2、 合作协议期满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第

7、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地址: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 地址: 合伙合同 篇3 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

8、: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

9、,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

10、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

11、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

12、,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

13、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

14、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

15、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