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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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承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筹备 实施主体: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工作内容:根据承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应进行招标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完成招标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成立招标机构。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成立招标小组;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承德市物业管理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二)编制招标文书: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2、、房屋类型及建筑结构、房屋栋数、户数、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等;(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招标人完成招标筹备工作后,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承德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

3、申报表(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定位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物业管理区域确认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容:属公开招标的物业项目,由招标人在“承德房产网”、“承德建设网”或市级以上报刊等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

4、也可同时在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属于邀请招标的物业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投标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容: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驻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

5、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二)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

6、,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六、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二)

7、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三)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及培训、物资采购计划、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开标、评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容:(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于开标前1天内,在承德市物业管理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

8、二以上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单位通知评委在指定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进行评标。 (二)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等;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三)评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

9、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八、中标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容: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在1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九、签订合同及中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内

10、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提交以下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标备案:(一)、开标评标过程;(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临时管理规约;(七)、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备案,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出具承德市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附件2承德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和

11、物业管理评标委员会组成,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现场答辩的除外)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五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六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评标委员

12、会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1日内确定,并在评标过程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一、任职于投标人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为投标人进行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第九条 被选定的专家成员须回避的,招标人应另行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招标人或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

13、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准时签到,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签到时应提供其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和投标答辩表现和知识能力进行系统地评审、比较、评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章 初步评审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如实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

14、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主要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下列情况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管理服务成本的、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标底、报价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四、投标人不是投标资格预审合格并确定的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

15、公章;五、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方案明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六、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投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可实现的管理服务承诺目标;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八、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要求被实质性裁减,未能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响应的;九、投标文件未对招标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策划,明显存在文不对题、抄袭或敷衍应付;十、未以中文文本为准,未采用国家规定计量标准的;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十七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资料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允许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予以补正。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第二十条 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 详细评审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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