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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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 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 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

2、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3、)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

4、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

5、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省

6、、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

7、得相应的许可。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

8、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

9、原件。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

10、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 6 月 1 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

11、( 含其控股的单位) ,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 ( 含其控股的单位 ) 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 ; 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

12、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

13、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价综合 2011 121 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县 ( 市) 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 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

14、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 ( 不含别墅 ) ,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 万平方米以上 ( 含 80 万平方米) 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

15、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 万平方米以下( 不含 80 万平方米 ) 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四、经招投标中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非机动 )停放平面图 ( 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前期物业服务(含物业服务合同 )方案,申请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等级的书面文书 ;(四)成本测算表及物业服务费等级资料;(五) 已售购房合同抽样复印件。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业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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