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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范文甲方:乙方:甲方承接的清远市碧水康桥小区3#、4#、5#、7#、10#、11#楼工程项目的0.00以上的砌体、装饰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分清双方的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地点:清远市新城E12#区(原新城西14#区)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3#、4#、5#、7#、10#、11#楼0.00以上的砌体、内墙批荡、外墙砖装饰工程:内容为按建筑施工图纸、清远市通病措施、设计变更及施工规范规定来完成本工程的砌体、装饰工程,(砌体工程包含:墙体砌筑门头窗头、拉结筋、电梯井内构造柱、横梁,门头窗头板(梁)的施工,卫生间、露台捣反水
2、。窗头素混凝土压顶施工,阳台、露台及屋面高度300mm以下的返挡水钢筋砼墙施工等在内;装饰工程:除住户内的天花批荡、住户内的楼梯地面找平层,其余的按建筑施工图纸、清远市通病措施,各栋建筑外边线以外宽度500mm内的散水坡或小沟施工等在内)。第三条、承包方式:(甲方一定要提供各栋楼层主轴线给乙方,乙方不负责主轴线),乙方以包工、包施工员、包放线工作,包管理、包提升笼的驾驶人员、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砂浆机、包斗车、包施工所需的移动配电箱及电览,不包主材和大型机械、不包施工中所需用的水电费。第四条、施工方法:本工程的砌体、装饰工程分为4期施工,即3#、4#楼为第一期,7#楼为第二期,5#楼为第
3、三期,10#、11#楼为第四期。第五条、施工工期:1、第一期工程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总工期为90天2、第二期工程总工期为120天,开工开始日期另议。3、第三期工程总工期为150天,开工开始日期另议。4、第四期工程总工期为100天,开工开始日期另议。第六条、承包单价:本工程的单价为综合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柒拾陆元伍角整(¥76.5元),(如乙方对5#楼不施工时,其余的3#、4#、7#、10#、11#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中扣除8元/m2为乙方结算单价)本工程的综合单价为完成本合同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赶工工资、加班工资、提升笼驾驶人员工资、管理费
4、、工伤费、个人安全保险费,文明施工费、平安卡费、暂住证费、损耗材费、各种小型电动机械费、手工具费、斗车费、施工所需的移动配电箱及移动电缆费等的一切费用在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调整单价和增加其他费用。第七条、结算方法:本工程以实际完成竣工的砌体、装饰工程能达到验收标准,按各幢各层(工程量按广东省土建定额规定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总和乘以第六条规定的承包综合单价计算。工程结算由乙方编制,并于本工程竣工后的二十天内送交甲方;甲方须于收到工程结算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提出修改意则视甲方已认可乙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第八条、付款方式:施工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结算,乙方在本月
5、_日以书面形式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报上甲方审核,并由甲方于次月_号前按结算款额的80%拨付进度款,各期工程完成竣工后付至总价款的90%,余下10%于该工程结算认可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第九条、双方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1、负责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收集和签证。2、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的塔吊二台,5#楼人货施工梯一台,3#、4#、7#楼各栋一台钢井架,10#、11#楼各栋二台钢井架,(其余的由乙方完成施工所需要)。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4、负责工程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与开发商、监理、设计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6、负责外墙综合脚手架工程。7、负责将临电安装到每栋,
6、并在各栋每层处设置一个固定配电箱。8、负责将临水提供材料到各栋各层由乙方负责每栋每层管道和阀门安装。9、根据乙方提供的月进度计划和材料购进计划采购材料。二、乙方责任:1、根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月进度作业计划和材料购进计划。并于前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上报甲方。2、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月作业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3、负责工人住宿工棚及生活所需要的水电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4、施工机械:除甲方提供机械外,其余的由乙方自带施工所需的移动配电箱、电缆。5、负责施工期间各栋各层做到工完场清的文明施工标准。6、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和管理。7、以书面形式
7、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停工误工:1、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甲方不给予补尝,工期顺延因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损坏的修复,费用由甲方负责。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如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甲方超过合同约定一个月以上不付工程进度款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误工损失由甲方负责;已完成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结算。第十一条、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合同约定由乙方包料的由乙方自行采购、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均由甲方采购和保管,使用时由乙方从甲
8、方领用;材料一经领出,乙方应及时使用,一时无法用完的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第十二条、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1、质量:乙方所承包施工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达到优良等级标准,在检查中,甲如发现乙方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提出整改,乙方应及时返工整改,乙方施工完成上一工序时,要立即进行自检,符合质量要求再通知甲方,由甲方组织监理、开发商和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能达到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如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各工序有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问题其返工及损失由乙方负责。2、安全:乙方必须遵守建筑法,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施工政令、条规,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9、。3、安全事故费用责任:甲方设施一定要验收合格再提供乙方使用,发生安全事故费用在500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在5000元以上并且超出部分的由甲方负责60%费用、乙方负责40%费用。4、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守建筑法,遵守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文明施工政令、条规,场地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其它材料必须要堆放整齐。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负责人:_ 负责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装饰工程分包合同范文(二)承包方(全称):分包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方和分包方双方就分包建设工程装饰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分包工程概况1.1分包工程名称:1.2分包工程地点:2.分包范围与分包方式2.1分包范围:施工图纸内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包括辅材的采购与检验试验,分包工程施工,成品保护,竣工清理,竣工验收,售后服务,以及承包方代表书面指令施工范围和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履行合同和满足施工图纸、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所涉及的其他工作与服务。2.2分包方式:包工包料3.分包方提供的资源3.l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方应提供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
11、工具,分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3.2分包方提供的所有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来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的各项规定及承包方对于分包方提供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的各项规定及要求。3.3分包方于开工_日前向承包方提交符合承包方要求的施工详细计划;3.4分包方于每月的日之前向总包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4.质量标准与各项价款4.1外部:飘窗质量标准:_空调百叶质量标准:_,飘板质量标准:_4.2房屋内:顶部质量标准:_,价款:_;阳台质量标准:_,价款:_;楼梯间质量标准:_,价款:_。所有合同价款的追加(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现场
12、签证等),均建立在发包人同意追加并支付的基础上。分包工程税费由分包方自行缴纳,向承包方提供完税证明。如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该标准,分包方向承包方交纳分包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质量违约金。5.双方驻工地代表5.l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承包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分包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合同约定的义务。最终结算文件需经承包方盖章确认方可生效。5.2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_;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工作:分包方代表被视为有权按承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计划、承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承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确认工程量和工程结算金额。6.工
13、程变更6.1根据承包方的指令变更承包方可发出指令要求变更,没有承包方的指令分包方不得作任何变更。6.2变更价款及支付分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的变更指令后三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分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分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承包方确认后执行。分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变更指令后三日内不向承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价款减少
14、的情形除外)。7.保修7.1保修范围:分包方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7.2保修内容:因分包方施工或提供的设备、附件等产品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7.3保修期: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质量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经发包人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国家标准高于贰年的,执行国家标准。7.4保修工作: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承包方发出的保修通知之日起4小时内(特殊情况根据承包方要求而定)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支付的修理费用由分包方负担,由承包方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补足。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方或发包人组织验收。8.工程款的支付与履约担保8.1分包方须在每月_日将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承包方,经承包方审核后,承包方按被批准的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和相应的到帐工程款,按%进行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累计支付不超过累计完成工作量的%,竣工验收完成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