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典当合同纠纷4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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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特殊的典当合同纠纷(一)首部1.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某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9)和经初字第320号c二审裁定书: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津一中经终字第214 号。2. 案由:典当合同纠纷案。3. 诉讼双方原告;某某市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铭,经理。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纪可奇,干部。被告:毛迪平,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职2120;被告:邓欣,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绍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审):金承先,法律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一

2、、二审):庞浩然,职员。4. 审级:二审。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某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赛春香;代理审判员:侯振华、张华辉。二审法院: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志芬;代理审判员:赵伟、沈剑辉6. 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6日。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26日。(二)一审诉辩主张1 .原告诉称:1997年6月3日,二被告毛迪平、邓欣在原告处 办理典当质押贷款50000元整,当期一个半月,利息1 600元。1997年7月17日,被告毛 迪平偿还了 1 600元利息,并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 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毛 迪平、邓

3、欣催要,并将二被告用以质押的部分到期存单的本息共计5 382. 39元取 出,用以冲抵典当款的部分利息。此后,原告在向被告毛迪平催要典当款过程中, 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至今被告毛迪平未偿付典当款本金及利 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典当质押的贷款本息65 000元。2. 被告毛迪平辩称:承认原告所述典当、续当及欠典当款本息的事实, 典当款已由邓欣使用,原告不能将质押存单变现主要是因为质押票据所有人邓欣将 密码遗忘,而现在国内乂无法找到邓欣本人所致。3. 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1997年5月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更名为现名称,我公司从未

4、给被告毛迪平出具担保书,被告毛迪平向原告提供的担保书,系毛迪平利用已作废的 某某市对外贸易总公司粮油食品一部图意为自己进行担保,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某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3日,被告毛迪 平持被 告邓欣名下在中国银行某某河西支行中环储蓄所储蓄的54 572. 56元人民币定期存单一张(存单账号4028511-03010192471),中国工商银 行某某市 分行和平支行储蓄的5000元人民币存单一张(存单账号313-01-085760 3) 及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1997年国库券10000元 定期三年的收款凭证一张(凭证 账号0058),在原告处办

5、理了典当质押贷款50 000元整,典当期限自1997年6月 3日起至1997年7月17日止,共一个半月,利息1 600元。被告毛迪平在当据“典 当人” 一栏签名“邓欣”。1997年7月17日典当期满,被告毛迪平交付原告利 息1 600元,并办理了续当手续,在该续当当据“典当人”栏由被告毛迪平签署 “毛迪 平”、“邓欣”。1998年6月25日,原告将被告邓欣名下的中国工商银 行 某某市分行和平支行5 000元到期存单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 382.29元 取出冲抵典 当款的部分利息。另两张存单因原告不知道存单密码或未到期而未能兑现。1998年 10月27日,被告毛迪平向原告提供盖有某某市对外贸易总公

6、司粮油食品一部章的 保证书,载明:如被告毛迪平未能偿还典当行本息,由外贸公司负责偿还。至今被 告毛迪平、邓欣尚未归还典当质押 贷款的本金50 000元及约定利息2 500元。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在1997年5月8日即由某某市对外贸易总 公司变更为现名称。被告毛迪平系该单位下设职能部门粮油食品一部的职工,该 粮油食品一部已于1998年初被撤销。(四)一审判案理由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经依法注册的典当企业, 应严格依法办理相关的典当业务,而原告在与被告毛迪乎、邓欣进行典当贷款时 不仅未按规定对设定码的存单进行严格审查,且在两次典当过程中均未有存单所有人被告邓欣的亲笔签名,是由被

7、告毛迪平代签,对于被告毛 迪平的代签行为是否经过授权,被告邓欣是否认可等事实,由于被告邓欣未到庭 答辩,对于被告毛迪平的行为是认可或追认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原告乂不能提供 有力的证据,本院难以查证。故原告请求被告毛迪平、邓欣给付典当的要求本院 难以支持。对于被告毛迪平向原告提交盖有某某市对外贸易总公司粮油食品部章 的保证书,此保证书并非被告天渺1、总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粮 油食品一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也不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更何况早已撤销。 该保证书是被告毛迪平利用作废的部门意为自己实施的担保,其行为应当确认无 效,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五)一审定案结论某某市

8、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三十 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二审情况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原告与被告邓欣、毛迪平的典当行为有效为 由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原告乂以双方当事人在庭下已 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五十六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某市鑫隆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 审判决执行。上诉受理费2 460元减半收取1 230元,由上诉 人承担(七)解说这是一起特殊的典当合同纠纷,该典当合同的效力和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证责任,

9、是正确处理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1. 关丁典当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典当合同届丁效力约定的合同。被 告毛迪平将被告邓欣所有的三个存单以邓欣为典当人办理典当及续当手续,对丁被告毛迪平的行为,被告邓欣是否授权委托、认可或追认,这必须经过追认,可以使这种代理行为有效,如不予追认则导致合同无效。但在本案审理过程 中,由丁被告邓欣未答辩未出庭应诉,其意思表示无从考查,而原告乂不能提供 被告邓欣委托授权办理典当质押贷款的有效证据,因此,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立法精神,合议庭对该典当合同做出了效力 未定的认定。之所以做出上述认定,主要是考虑维护典当关系的稳定和维护典当 合同的相对人即典当行的利益,这样,事后一旦

10、被告邓欣对 被告毛迪平的代理行 为予以追认,就使双方典当合同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 力,作为被代理人邓欣就应 对典当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2. 关丁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虽然主合同处丁效力未定状态,但该担保合同形成并非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 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毛迪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已作废的部门章出具了担保函,盖章单位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而且最高人 民法院法函1992年113号关丁企业职工利用本单 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 为的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中已明确该行为应当确认无效。因此,该案 被告某某外总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11、。一 S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 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成员的确定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 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2、 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 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 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 名。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

12、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 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1、大、中、小队长届丁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 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 帅。2、 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 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 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活楚自己的职权

13、,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 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 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 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 部门优秀干部。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 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

14、制定以下方案:一、成员的确定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 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 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 几名。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 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 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

15、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1、大、中、小队长届丁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 的, 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 逐打闹、 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 帅。2、 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 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 若十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活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 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 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 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 部门优秀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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