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视角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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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学视角评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董芸汶【学科分类】其他【出处】本网首发【摘要】科斯产权理论对交易成本与法律安排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分析学的结合,奠定了现代法经济学的基础,同时这也 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个飞跃。但是,对于“产权”一词的定义还存在很 大争议,本文就试从法学角度来评析科斯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具体含义 【关键词】科斯;产权理论;产权;法学视角【写作年份】 2011 年【正文】一、科斯产权理论(一)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科斯的产权理论是人们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1960 年)和企业 性质(1937 年)两篇论 文思想的 总结。该理论 的形成大 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2、为 20 世纪 30 年代,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为 1937 年发 表于伦敦 经济 学院经济学家杂志上 的经典型 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二阶段 ,为 20 世 纪 50 到 20 世 纪 60 年 代 中 期 , 这 一 阶 段 的 代 表 作 为 1960 年 发 表 在 法 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 社会成本 问题一文。 1(二)科斯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科斯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由科斯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及其推论所 构成。其实科斯定理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科斯的同事、芝加哥大 学教授斯蒂斯蒂格勒根据科斯列举的一系列案例提炼概括出来的。科斯第 一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无论初始产

3、权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时的最优配置 包含两大方面的意义:从微观上看,就是将资源配置到那些最能发挥资源 效率的所有者手中。从宏观上看,就是把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那 么产权交易就没有必要。然而在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无处不在,因而产 生 了 科 斯 第 二 定 理 。科 斯 第 二 定 理 认 为 ,在 交 易 成 本 大 于 零 的 现 实 世 界 里 , 产权初始配置会影响经济效率,而法律制度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 重要作用。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 用,交易成本成为通过市场实现资源优化的最大障碍。如果通过法律制度 调整产权所

4、花费的成本小于市场交易调整的成本,就应寻找相应的制度规 则来降低市场机制中的交易成本,由此科斯提出了制度和合约安排作为 市场交易的替代,政府的直接管制是一种制度安排,企业也是一种替代市 场 机 制 的 合 约 安 排 。市 场 、企 业 或 政 府 的 制 度 安 排 取 决 于 交 易 成 本 的 大 小 。二、从法学角度分析科斯所指“产权”的定义那么,科斯定理中所提到的产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本文就试从 法学的角度分析科斯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一)科斯产权的定义根据法学概念给出的定义,产权被认为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 用 、 改 变 、 馈 赠 、 转 让 或 阻 止 他 人 侵

5、犯 其 财 产 的 权 利 。 2科 斯 本 人 并 没 有 对什么是科斯定理给出正面的直接回答,它是不同的学者在阅读科斯的著 作过程中对其中体现的经济学思想做出的总结。用通俗的语言对其可以进 行如下描述: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 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构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 现 资 源 配 置 的 帕 累 托 最 优 。但 是 现 实 情 况 是 ,交 易 费 用 不 可 能 为 零 。因 此 , 制度的设计是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的基础。人们对“科斯定理”产生 了浓厚的兴趣,并将这个“定理”运用到各个领域的分析当中。然而,大 量的运用科斯定理

6、的文献却让我们产生了隐忧,到底什么是科斯定理中所 谓的“产权”,为什么人们在不同的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那些将科斯定 理中的产权观念运用到国有企业改革、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甚至还有 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分析当中,是否可行?事实上,中国并没有一个 专门的被经济学家称为产权的法律概念。(二)理论界对科斯定理中描述的产权的三种不同观点1. 在所有制层面上理解产权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角度理解产权并从各种产权关系中抽 象出生产资料所有制,认为产权关系是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 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产权是生产资料所有 制的法律用语。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观点来分析科斯

7、定理中的产权概念会 发现西方产权概念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它没能从各种所有权或产权关系 中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地位,因而,在财产的各种权能中,西方学 者没能看到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是最重要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权能,而其 他权能如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都由其派生出来。施米德认为,从科斯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有制不能够提升 效 率 ,一 切 财 产 应 该 属 于 私 人 和 个 人 3。德 姆 塞 茨 在 论 述 产 权 问 题 时 指 出 : 如何在共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中判断哪种产权结构更有效率?这取决于 哪种产权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将外部性内部化。在这方面私有制具有天 然 的

8、优 势 4。 还 有 一 些 学 者 如 波 斯 纳 指 出 在 土 地 方 面 , 私 有 产 权 会 使 个 人 通过选择种植或其他方法从而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诺思认为私有产权 能够激励技术和知识进步,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这可以从保护知识 产权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我国有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中隐含着其所偏好 的制度前提:产权明晰的私有制是最具资源配置效率的,市场本质上是一 种 以 私 人 占 有 权 为 基 础 来 实 现 交 易 和 重 组 的 机 制 5。 上 述 学 者 基 本 上 都 在 私有制的层面上理解科斯定理的产权概念。同时,也有很多学者指出科斯定理实质上并没有体现出制度偏

9、好。如 麦 克 米 伦 在 现 代 经 济 学 词 典 就 明 确 的 将 科 斯 定 理 描 述 成 中 性 定 理 6。 科斯的本意是只要将权利界定清楚,不管由谁拥有产权,即不管是公有制 还是私有制,只要产权明晰,资源配置效率都会提高。所以黄少安认为上 述 学 者 是 误 解 了 科 斯 和 科 斯 定 理 从 而 体 现 了 对 制 度 的 偏 好 7。2. 在所有权层面理解产权艾尔奇安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流的 多 种 用 途 进 行 选 择 的 权 利 ” 8。即 产 权 要 有 社 会 强 制 才 能 实 现 。这 种 权 利 , 既指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本身

10、所拥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 处置权和相应的受益权,也指人们所拥有的对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种种 有 形 或 无 形 的 物 品 或 功 效 的 受 益 权 和 不 受 损 害 权 9。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 或 阻 止 他 人 侵 犯 其 财 产 的 权 利 ” 10。 还 有 的 学 者 这 样 定 义 产 权 , 它 是 指 一 系列的权利,包括: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即使用 权;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即用益 权;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即决策权;通过出租可以把用益权转让给别 人或把所有权出售

11、给别人,即让渡权。产权也可简单地认为由财产所有引 出的一系列权利。产权的界定就是指把权利的行使判给谁,或者说谁有资 格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11。费方域在企业的产权分析中指出产权是排他性地使用资产并获得 收益的权利,是剩余索取权,是剩余控制权行使的资产使用权。这也突出 了 所 有 权 的 几 项 权 能 12。上述学者对产权概念进行的界定实质上与我国法学理论当中的“所有 权”概念相一致。法学理论的“所有权”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 全的一种权利,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大部 分的经济学家在这个层面上

12、使用产权概念,只不过不同的学者在具体涉及 这四项权能时,理解有分歧。3. 在民事权利层面理解产权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 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 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和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 损 , 因 而 谁 必 须 向 谁 提 供 补 偿 以 使 他 修 正 人 们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 13。 菲 吕 博 腾和配杰威齐在对产权文献所作的一篇综述中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 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 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立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

13、个人都 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 权 理 论 所 强 调 的 是 资 源 配 置 过 程 中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14。很多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中所使用的“产权”概念表面上与我国“所 有权概念”一致,但本质上不同。我国法学界所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 大陆法的概念,而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是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两者在 内涵和外延上均存在不同。所有权仅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排他性权利。它的客体只能是物,且一物一权不可分割。而产权则不然, 它的含义要比所有权宽泛的多,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权利,也即 产权的客体不仅是物,还可以是权利,也

14、即它可以用来表征某项具体的民 事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它的含义就非常广泛,它可以包括所有权,也包 括类似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各项权利。三、结语我个人认为西方经济学家所使用的产权概念实质上就是对民事权利的 泛指。因此,产权不仅指不同人之间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 系,还包括不同权利人在行使各自权利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问题。例 如,在一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可以用科斯定理来解释的话,那个 被法律赋予可以对他人实施侵害的人就享有西方学者所说的产权。在环境 污染案件中,如果允许企业排污,企业便是产权人。而在我国,乃至大陆 法系国家,我们一般会用民事权利来表征产权这个

15、概念的基本含义。所以 我们认为产权的概念要比所有权的概念要大一些,所有权和产权是两个不 同层次的概念。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流行的做法是将产权制度理解为所有权 制度,并将之运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中,这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解。科 斯定理中的“产权”概念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指财产所有权。多数情 况下,科斯是在所有权已确定的情况下,研究其他权利的界定。而我国经 济学界所谈的产权制度变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改革,是要将原已确定的产 权作重新界定,将所有权一分为二,分为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显而 易见,用科斯的产权概念和科斯定理来指导、研究中国企业制度的改革, 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解,也 是不着边际的事情 15。张

16、 乃根教授在分析科斯定 理时明确指出该定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 提” 16。在这里 张教授直 接将产 权界定替换为权利界定。这也佐 证了我们 上述的论证。所以,我们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层面来理解“产权”这个词汇。人们对 科斯定理中频繁出现的产权二字存在误读。一方面在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关于权利划分的差异,致使产权这个概念在中国被过分的限制含义并且 被滥用。另外一方面,如果不将产权理解为民事权利,对于科斯的著作很 多是无法理解的,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但是,我国目前的研究却没有 深入分析科斯定理所言之产权的本质含义,直接导致了今天人们在各种层 面上,各种语境中使用着科斯定理,而这些人相互之间无法沟通,不能找 到一个完美的契合点,致使很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我国应该加强 这方面的研究,尽快地与国际接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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