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馆档案扫描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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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馆档案扫描员保密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搞好档案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保密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守则等,做到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带有密级的档案,要在案卷的右上角标上密级标记,机密以上的档案,应专柜存放。 (四)对不归档或重份的带密文件材料,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册登记,经馆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五)涉密档案一般不能外借使用,确为工作需要,需征得成文单位同意和经局长批准后复制使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复制件缴回档案馆销毁。 (六)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七)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八)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九)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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