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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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 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 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选举制度概述选举是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 为。我国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 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选举法是 选举制度的法律化形式。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通 常是由选举法加以规定的,在我国是指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则、组织、程

2、序和方式 方法的法律制度的总和。选举制度的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与国家的 性质相适应。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为保 障人民当家做主,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服务的。 因此,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 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对破坏选举行为的 制裁;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选举制度的内容通常由宪法和 选举法规定。二、我国选举法的修改我国的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 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 当

3、家作主权利。1、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 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 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 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 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 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 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 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

4、之外,年满十八周 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 “投票权平等”,如 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 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 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 不同的人口比例。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 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 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制定新的选举法。1979年7月1日

5、,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 举法,改革和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1979年选举法的重要变 化,一是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但全国人大、省级人 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其次是规定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 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 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 条)。1982年12月10 H,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 选举法进行了小幅的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 1979年选举法的 规定,但不涉及

6、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是为了 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 举顺利进行。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 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等。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 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 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 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这是因 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 作量。3、审慎修改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

7、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 结近十年全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比较重要的修改有: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1986年的修改稿确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规模,按“代表名额 基数+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以此规定地方各级人 大代表的规模,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 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这次的基数方法能够保证地方人 大代表拥有基本规模,适应几十年间人口巨幅变动的社会变 化,按人口数增加的方法又能反映不同地区人口数量的不均 衡,保证代表与人口数在总体上的比例均衡。统一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缩小了 1979年选举法中规 定的比

8、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 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原来的5: 1、8: 1,统一 修订为4: 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 lo其他修改还包括,恢复预选、完善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 的程序等。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选举法。比1995年的修改更进一步, 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 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 题。本次修改改变了过去候选人公式化的介绍形式,使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成为可能。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 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城乡按相 同

9、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4、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数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 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 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近年来大量乡镇改设街道、撤乡并镇,其中改设街道的 情况更多一些。乡镇是我国一级基层政权,但是街道作为县 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所以乡镇一级设人大, 改设为街道之后就不设人大了。原来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 一般是在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继

10、续发挥作用,但到换届的时 候也就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了。由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减少, 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从1997年的312.5万名减少到2017 年的262. 32万名。这次修正选举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 表数量的问题。第一,此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一方面把县 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县乡行政区域的人 口数量增加,因此按人口确定的代表数也会增加。总体测算 县乡人大代表数量大约会增加31万。此外,还将增加的县 级人大代表名额重点分配给由乡镇改设的街道。总之,经过对选举法的多次修改和补充,我国的选举制 度无论就其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更为完善,更加切实可行, 更符合我国现阶段政治、

11、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有利于 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 于宪法的民主精神,决定着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根据我国 宪法和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我国选举制度遵以下基 本原则: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两个方面,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 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选举法 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 剥夺

12、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公民 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其广泛程度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 普选制所无法比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展、阶级 关系的变动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拥有选举权的公 民的范围将更为广泛,这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在 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 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 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 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另外,选举法对于军队代表实行特殊的分配

13、原则。军队 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9%,军队代表不是按照人口比例 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 特殊地位决定的。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指由选民 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 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 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这就是说,我国同时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

14、 种方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 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意义在于:直接选举较之 间接选举更能发扬民主,它扩大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治生 活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增进人民当家做主的责任感,有利于 调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选民可以 直接监督代表,并通过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有利于克服官僚 主义和一切不良作风。4. 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指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 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其他人 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 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秘密投票也叫无记名投票,于 1979年全面实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

15、地方各级人员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 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 意愿的重要保障条件。5. 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的选举。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 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 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16、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物质上保障了选民根据自己意愿 投票,保障了候选人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别而在选举时受到限 制。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 举法规定了 “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以金钱或者其 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 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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