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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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小企业会计准则专题培训班团体报名表公司名称传真通信地址邮编姓 名性别民族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手工填写务必清晰,盖章有效。)年 月 日(报名单位盖章)昆明市小企业会计准则专题培训班个人报名表姓名性别民族单位名称(准确填写)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填表注意事项: 1、表格可根据单位人数多少进行相应的调整。 2、单位名称和姓名必须填写准确,发合格证时需要填写该信息。 3、报名表填写清楚后,发传真到08715399388(马老师收)云南泛亚财税教育专修学院 文件泛亚学院201208-1号关于举办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各有关单位、小企业: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联合举办

2、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的通知(昆财会201214号)安排,云南泛亚财税教育专修学院是昆明市财政局联合举办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机构之一。现将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招生及培训事项公告如下:一、培训对象各小企业会计人员。根据(昆财会201214号)文件精神,各小企业务必派出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二、学习形式开展面授培训,采取教师讲授与互动研讨相结合。培训结束并通过考试者,由昆明市财政局与我院共同盖章签发合格证书,证书可以抵扣24小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三、参加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必要性国家五部委联合签署实施意见,分别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分工监管。1、财政部门加强对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监督检查

3、小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及小企业优惠政策检查工作。2、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3、工信委和各级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求把小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重点。加大对小企业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普及培训。4、工商部门要求小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方可通过年检。5、银监部门加强对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管控、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就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四、培训安排每期培训时间3天。为方便会计人员学习,本院分

4、别开设周末单休班、双休班、晚班、集中面授班等;团体报名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由双方协商确定授课时间、地点及授课方式。五、培训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实务操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六、培训师资本院目前拥有60余位专家教授,均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并取得云南省财政厅举办的云南省财政系统小企业会计准则师资培训班合格的教师担任。七、收费标准培训费320元/人/期(含教材及资料费),食宿自理。八、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8715321471、5239827、5163348(赵嘉发)传 真:08715399388 邮箱:岗位责任人:赵嘉发,云南泛亚财经与教育学院

5、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中心主任。手机:13678780021。培训地址:1总部报名地址:昆明市龙泉路9号金太阳大厦南4楼,08715163348、5239827、5321471;2主教学区地址:昆明市小菜园149号(油管桥西北侧20米),云南泛亚财经与教育学院教学楼(原昆明机械技工学校),08715119453。为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广大学员的权益,更好的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我院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广大会计人员及企业的监督。学院服务监督电话:08715119453,邮箱:。学院网站:;或云南财会网:。特此公告云南泛亚财税教育专修学院二0一二年八月主题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培训通知抄送:

6、 昆明市昆明监督管理局云南泛亚财税教育专修学院 2011年3月4日印发附件1:云南泛亚财经与教育培训学院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课程内容提纲模块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背景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制定过程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内容框架、界定和执行要求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模块二、小企业会计准则重点科目讲解(一)1. 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表的变化2. 资产要素的主要变化3. 负债要素的主要变化4. 所有者权益要素主要变化5.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分析及操作实例模块三、小企业会计准则重点科目讲解(二)1. 收入、费用要素的主要变化2. 融资、外币业

7、务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衔接及操作实例4. 确认、计量方法及总则、附则模块四、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分析1. 财务报表框架变化2. 资产负债表变化要点3. 利润表变化要点4. 如何阅读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根据规定明确中小企业的企业类型,完善企业制度和收税标准的规定。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8、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

9、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10、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11、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

12、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

13、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14、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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