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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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 市场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检查、 办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网络文化单位是指从事网络文化活动的所 有主体,既包括已取得相关资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也包括生产、制作、传播网络文 化产品或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查处违法违规网

2、络文化活动,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者的 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网站备案地,参与运营维护的服 务器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网站与应用程序建立者、管理者、 运营者、维护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执 法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见证人也需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五)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采取剪裁、 拼凑、篡改、添加等方式进行伪造或者变造;(六)保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第二十七条 对现场取证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设备或存 储介质实施电子数据的提取、审查与认定,可以对照以下有 关步骤进行

3、:(一)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闪存、储存卡或者硬盘复 制机等,对涉案计算机硬盘内容进行有效复制;(二)将复制好的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盘复制机等接入 取证计算机或者将闪存、储存卡连接只读设备后接入取证计 算机;(三)使用电子数据取证软件提取相关证据,包括涉嫌 违法网络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及其销售单据、操作记录、联系 方式等内容;(四)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 动硬盘等设备分析的整个操作过程进行拍照和全程录像;(五)将电子数据内容及取证过程的图片、视频等内容 刻录成光盘保存,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记录取证情 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可以将需要鉴定的电子数 据及时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与认定, 必要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八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载体应当固定 和封存,封存方法应当保证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在不解除封 存的状态下无法启动和使用。执法部门可以选择使用哈希值、可信时间戳等方式,确 认电子数据的唯一性和未修改状态,进一步增强电子数据的 提取、分析与认定结果合法性。第七章执法协作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 他地区且本地区没有管辖权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应当 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其中,同省(区、 市)的,可以直接同级移送;跨省(区、市)的,可以通过 省级执法部门转交。其他地区执法部门接到相关

5、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后, 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过程 中,发现案件涉及其他地区且独立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应 当向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载明案件来源、 案件名称、案情概要、相关证据材料及提请协助调查事项等 内容。第三十一条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 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请协助调查事项,为办案 地执法部门开展异地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帮助或者依法协助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函告办案地执 法部门。其中,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 料。第三十二条对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其他行政机关

6、依法 调查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办案地执法部门在对其进 行审查和认定后,可以直接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办理 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协助调查的其他地 区执法部门,同时抄报其上级执法部门。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标准的网络文 化市场案件,执法部门在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时,应当将协 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办案人员等情况一并报告。上级执法部门对符合督办条件的跨区域网络文化市场 案件应当进行督办,并可以对办案地及协助调查地的执法部 门给予办案补助。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部门在通报表扬重大网

7、络文化 市场案件时,应当根据执法部门及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参与 案件查处的程度及实际贡献,一并予以通报表扬,或者建议 其他执法部门的上级执法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执法部门可以将本单位协助其他地区执法部门调查取 证情况上报上级执法部门,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考评的辅助材料。第三十六条 鼓励执法部门在查办禁止内容类网络文 化案件后,将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样本报至文化和 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分析保存,为后续开展相关 查处清理工作提供支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应用程序”包括电脑客户端、 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公众号等供用户操作使用的应用软 件、操作平台、交互界面。本指引所称

8、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 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 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 户的系统。第三十八条网络搜索常见的关键字包括:(一)网络表演主播的名称、ID号,秀场、直播等;(二)网络音乐的名称、歌词、格式、类型、演唱者, 音乐下载、MP3、MV、DJ、电音、嗨曲等;(三)网络动漫产品的名称、角色,漫画下载、免费漫 画、动漫、卡通、漫画、日漫、韩漫等;(四)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品名称、店铺名称、店铺ID 号,掌柜名等。第三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收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相关 证据材料时,应当坚持有限、必要的原则,不得超越法定职 权收集与案件

9、无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执法部门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知悉的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及信息, 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非法向他人泄露或提供。第四十条 对通过网络开展的营业性演出票务销售、演 唱会线上直播、艺术品经销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执法部门可以依据营业性 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 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在线 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采用本指引所列手段方法进 行调查取证。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及的其他领域,如无不 同规定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网络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10、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化部201 2年发布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 止。网站(远程)勘验笔录()远勘字()勘验时间勘验地点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勘验对象网站名称类别域名/网址IP地址ICP备案/ 许可号开办者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勘验情况备注注:此表格适用于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网站进行勘验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远勘字()勘验时间勘验地点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勘验对象应用程序名称类别操作平台程序官方网站 域名/网址网站ICP备 案/许可号运营者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勘验情况备注注:此表格适用于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用程序进行 勘验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修订说明为

11、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改进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涉及的网络调查取证工作,我部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 作指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近年来,网络文化市场发展迅速,移动互联网成为网络 文化市场的重要发展领域,给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带来了 许多新的问题,原文化部于2012年印发的网络文化市场 执法工作指引(试行)中,部分条款难以全面满足当前网 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和近10年来网络 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积累,我部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 引(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推进严格规范

12、公正文明执法。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除部分细节调整和规范文字表述外,重点对以下内容进 行了修订。(一)调整制定依据。由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废止,将其从制定依据中删除,此后涉及网络游戏的相 关条款均作相应调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 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指定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管辖。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纳入 年度综合执法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网络文化市场政策法规、 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交流 活动。第二章基础保障第五条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任务较重地区的执法部门 可以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设立网络文

13、化市场执法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专门从事属地网络文化市 场日常检查和案件办理等工作。第六条 从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 行政执法证件,具备必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法律知识和计 算机、信息网络等领域必要知识技能,参加网络文化市场执 法培训。第七条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应当配备以下软 硬件设备和工具:(一)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 照相机、移动执法终端、用于检查取证的智能手机或平板电 脑等设备(相关设备应可满足Windows Linux、iOS、Andr oid等不同操作系统网络执法监管需求),必要情况下还包 括VR/AR设备;(二)调整管辖权

14、规则。此前的管辖权规定设置了管辖 优先级别,部分地区执法部门虽然处于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受到管辖权排序优先级限制,不能及 时查办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 场健康发展。此次修订对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发生地” 仅作解释说明,取消优先级限制,鼓励执法部门积极主动开 展案件办理工作。(三)完善执法手段。针对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等以音 视频形式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完善了屏幕录制等取证手段 的相关规定;针对手机应用程序发展迅速的实际情况,增补 了对移动设备实施远程取证的操作方法和具体要求;结合目 前国产计算机设备发展的背景,对Linux系统支持提出要求; 结合当前“元宇宙

15、”概念及相关技术发展情况,提出必要时 可配备VR/AR设备。(四)重新梳理了远程取证、现场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要 求,对执法实践中必要性不强的条款予以删节,并结合各地 执法人员工作经验,补充了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项目。(五)调整电子数据管理要求。结合最新证据规则要求, 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提取、分析、存储要求进行改进,统一 对远程取证和现场取证获取电子数据的管理规范,取消了部 分执法环节必须计算哈希值的要求。(六)对建立违法违规网络文化产品样本库、加强网络 文化执法过程中的隐私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七)对远程勘验笔录模板进行修订,结合工作实际需 要,将网站远程勘验笔录和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进行了一 定的格式区分,方便执法人员选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黑体为新增或有较大幅度调整的内容)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 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提高依法 行政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 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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