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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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 编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Vimar Segurosy Reaseguros,S. A.诉MV Sky Reefer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案例。案情如下:一家纽约公司Bacchus向摩洛哥一家供应商Galaxie购买水果。水果由巴拿马Maritima公司的M/V Sky Reefer号船舶运输,该船由一家日本运输公司Nichiro租用。Stevedores公司受Galaxie公司签发出表示收取货物的提单。货船一离开摩洛哥港,Galaxie公司就立即将提单卖给Bacchus公司。提单上注明所适用

2、的法律为日本法律,规定任何纠纷在东京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上千箱的橙子被压坏,损失高达100万美元。Bacchus公司得到了Vimar保险公司的赔偿,然后Vimar保险公司在美国起诉船主Maritima及M/V Sky Reefer。被告坚持要在东京仲裁。原告认为在国外仲裁的规定是违反COGSA规定的。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没有规定海运提单中指定国外仲裁的条款无效,即双方当事人关于在日本东京的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件在此后美国乃至全球的海运业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阿登尼斯( Ardennes)案一个经营柑橘的托运人在西班

3、牙与承运人约定,承运人应于1947年12月1日,即在这种货物的进口税提高以前,把货物直接运往伦敦。1947年11月22日,货物在西班牙卡塔利纳港装上“阿登尼斯”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内载有通常的条款,其中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过任何航线把货物直接或间接运至目的港。实际上,阿登尼斯轮首先开到安特卫普港,一直到12月4日才到达伦敦。可这个时候,进口税已经如期提高。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其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抗辩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提单,提单条款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凡与提单不符的口头约定均应视为无效。1951年,英国法院的法官戈达德在其判决中指出,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合同是在提

4、单签发之前缔结的,承运人所作出的该船应直接开往伦敦的允诺是一项担保,该项口头担保已使提单所列条款无效,因此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3、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了一批菜籽,由某海运公司承运,从加拿大VANCOUVER港运至中国南通港。货物抵达南通港卸货时,发现第一舱货物严重结块和霉变。粮油进出口公司作为收货人随即申请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南通检验检疫局指出货物残损的原因是航行途中遭遇风浪,海水进舱。此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作为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付粮油进出口公司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为避免因货损事宜导致其所属的船舶被扣押,则通过中国人

5、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向货方出具了担保函,表示:保证支付因涉案纠纷而产生的赔偿,但赔款须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和解协议或上海海事法院或其上诉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而支付。之后因产生纠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承运人海运公司赔偿人民币69万元的货物损失。法院受理后,在答辩期内,海运公司提出,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另行订有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据此驳回了该项起诉。经验教训:在审判实践特别是在扣船程序中,船方经常通过提供担保函的方式来避免或解除船舶扣押,因为担保函是以信誉担保的方式取代物的担保,所以担保函的可兑现性显得非常重要,其对今后案件的执行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否则,它将只

6、是一纸空文而已。因此,接受保函的一方首先应对保函出具单位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接受资信较高的单位,如保险公司、保赔协会的保函。其次,要对保函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由于担保函没有统一的格式,完全由提供保函者单方制作,措辞千变万化,因此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保函写明凭法院的判决兑现,但主合同争议却是通过仲裁解决;有的保函仅写明凭法院的判决承担保证责任,但争议最终却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都极易引起因不符合保函担保的条件而导致最终无法执行保函。所以,为保证实体争议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顺利解决,就必须在接受保函的环节上增强意识,认真审查提供保函单位的资信和保函的内容。4、亚历山

7、大号邮轮货损纠纷案美国某公司租用南欧某国“亚历山大”号油轮,于1994年8月8日在美国纽约港装运散装豆油20 397吨,驶往目的地上海,收货人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价格条款为CFR上海。舶中途遭遇8 -9级大风,以致颠簸严重。8月30日发现第二左舷边舱的豆油外漏,为避免更大损失,不得已将豆油转移至其他各舱。9月6日又发现第六、七右舷边舱船板裂缝,致使豆油外漏。9日,“亚历山大”轮行驶至海礁岛和长江口锚地之间,此时又发现第六、七右弦船壳板裂缝,致使豆油大量外漏,且裂缝越来越严重。应船长的请求,其代理人要求上海救助部门援助。上海救助部门即派拖轮前往救助。10日下午将该轮拖至上海检疫锚地,并于水下堵

8、漏以减少污染。经检测,豆油损失达1 463吨,价值人民币125.9万元。该轮船东于11月宣布共同海损,并要求收货人及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书、共同海损协议书和货物价值单,由此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船舶是否适航。经法院组成联合检验小组后查明:该轮有8处船壳板与强肋骨边接焊缝脱开,且均有老化痕迹;外板多次裂开;外板和舷侧铁骨腐蚀率已经超过25%和50%。遂作出相应检疫结论:“该轮处于不适航状态,并取消船级。”鉴于此,货物保险人要求船东承担因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最终,船东保赔协会赔付货损人民币105.5万元和油污责任所致损失人民币77.1万元。5、原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买方)被

9、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承运人)标的:67.5吨氰化钠CIF烟台,总金额933 420美元提单号:ApLU00991309,承运船舶为“ALLIGA-TOR BRAYERY”26航次装港为美国圣保罗,卸港为中国烟台。案情:1997年8月4日与卖方美国杜邦公司签约。9月12日,杜邦公司发给原告的船运通知上称:货物已于9月10日装运,预计9月29日抵烟台。9月29日,原告却收到被告青岛代理的到货通知,通知其货物已于9月25日抵达青岛港,要求原告携带上述正本提单到青岛办理提货手续。因提单上记明的卸货港为烟台,而氰化钠属于剧毒危险品,青岛海关不允许办理转关手续。10月8日,被告函告原告,在原告不能提

10、出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被告决定将货物退运至日本,再由日本转船至烟台。1997年11月3日,被告将上述货物从青岛经由日本运抵烟台。原告因此而遭受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7 312. 50元。而被告在承运该批货物时,没有经营由美国圣保罗直接到达中国烟台港的航线的能力,货物要运至烟台,必须在日本转船。原告于1998年3月30日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认为由于被告的不合理绕航,使货物比预计时间晚一个多月到达烟台,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3 440. 00元。被告答辩认为:由于被告在承运本案项下货物时,没有直接到达烟台港的航线,货物要运至烟台港只能经由日本转船,因

11、此被告选择了“圣保罗-青岛-日本-烟台”这一习惯航行路线。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按照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不构成不合理绕航。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杜邦公司的委托,承运原告购买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后,即负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作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享有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权利,被告在承运本案项下的货物时,虽然没有直接到达烟台的航线,但是在双方对航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送至卸货港。而被告却只顾自己的便利和利益,先将货物运至青岛,在原告不同意在青岛提货的情况下,又将货物退运至日本,然后,再转船运到烟台

12、。被告该种行为显然构成不合理绕航,责其即应对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土畜产进口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7 312. 50元,加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6、JGerber公司诉SSSabine Howaldt公司案SSSabine Howaldt公司的一艘小货船,被租用完成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到美国特拉华的威尔明顿的航行。货船运输一

13、批钢材给原告。货物在安特卫普装运时状况良好。但到达美国目的港后,发现钢材被海水腐蚀,大量生锈。在这次途径北大西洋的航程中,货船遇到极其恶劣的天气。海水涌进通风设备,使货物遭到损坏。承运人辩称,造成货物损坏的唯一原因是海难,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风暴的强度尚未构成事实上的海难,而且由于被告的疏忽,有缺陷的舱口盖没有用防水布加盖,且货船的通风设备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故船舶不适航。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船舶启航时是适航的,在整个航行过程中,航行操作正常,承运人不构成疏忽的责任。货物的损坏是狂暴的风暴和逆浪造成的,风暴使船壳严重扭曲,并掀起船舱盖,且船运公司的习惯做法都不用防水帆布覆盖舱口盖。

14、故最终判决被告胜诉。7、Westway Coffee公司诉MVNetuno案收货人Westway公司向巴西圣保罗的Dominium公司购进l 710纸箱的咖啡。纸箱经过政府官员的点算、检查,并在政府官员的监督下被装入6个集装箱中。集装箱由Dominium公司密封,然后从圣保罗运往发货港桑托斯,在集装箱被装上货船Netuno之前,存放在海关的保税仓库中。货船所有者Netumar公司签发了一份已装船提单,并在提单中注明集装箱的顺序号、装载咖啡后的集装箱毛重以及集装箱里咖啡箱的数量。Netumar公司并没有点算纸箱。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短缺了419纸箱大约20吨咖啡。Westway公司起诉承运人。

15、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都不能够证明其可以免责,且整个运输过程中有很多箱子被盗的机会,尽管盗贼所使用的高超技术尚未清楚,但被告不能免除赔偿之责。本案阐述了承运人的尴尬处境:若是承运人拒绝在提单上加注托运人指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则收货人有可能拒绝购买此提单。毕竟,买方想确认货物是否真的在集装箱里。打开集装箱、检查托运人的点算结果,这极不现实,又花费巨大,并与海运实务相违背。为此,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承运人可以不去参考提单中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数量,而是在收到货物以及卸下货物后,均立即对货物进行称量。如果承运人在装货以及卸货时均称量过集装箱的重量,并将重量结果在提单上注明的话,只要两次称量结果一致,承运人就可

16、以免除货物短缺的赔偿责任。8、ZK航海公司诉MV Archigetis案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国销售游艇的进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中国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申明。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地受损。原告在运输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被告辩称其赔偿责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佛罗里达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Hoeveler认为每艘游艇构成一个包装单位。托运人有充足的机会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有理由将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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