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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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一)一、机构: 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 和信息若干因素有序地联结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通常指机关、团体或其他工 作单位及其内部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有某种目标或担负某种职能;二是有一定的 人员,具有社会性;三是必要的条件,是一个社会实体;四是人为的组织;五是具有一定的 系统性。二、编制: 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 定额、结构和职务配置;狭义的编制即人员编制,是指为完成组织的功能,经过被授权的机 关或部门批准的机关或单位内部人员的定额、人员结构比例及

2、对职位(岗位)的分配。一般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编制员额的规定;各职位(岗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 的规定;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的规定;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三、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 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 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 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区别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集中程度高。尤其是对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其高效和廉价, 对其进行集中管理。综合性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较宽,涉及到各个机关和单位,要掌 握其共同性

3、,又要了解其各自特点,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过程须与组织人事工 作、财政工作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是一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只要有管理机关和单 位、组织存在,机构编制管理就不能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职能、 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 为密切。在与人事管理方面,编制管理中关于人员数量的确定,要考虑人员来源和现有人员 的素质状况,而人事管理中的计划录用、聘用和调配工作,要以人员编制数量为依据,以人 员编制数额及结构来制定录用、聘用计划、调配人员,在与财政管理方面,机构的设置和人 员编制的确定要考虑到经费来源及财政支

4、付能力;而财政管理中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开支要以 机构的设立为前提,以编制数额为依据。即必须先有机构和编制才能决定支付经费的方向和 数量。一般情况下,由于编制管理的首要依据是工作需要,因而对人事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影 响具有主动性。四、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概括地说,就是 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编制总额,具体安排本 地区的编制;审批下一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本级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管理本地区各部门所 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1、条块结合、以块 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的

5、大部分工作部门,即机构编制在上级党 委、政府核定下达后,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上级业务部门 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参考意见,但没有决定权。2、编制单列、条块结合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国家统一核 定各级公、检、法、司等部门的编制总额,具体分配方案则由这些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共同核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3、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上级业 务部门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五、“一支笔”审批原则: 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 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

6、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 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 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 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 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 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 机构级别等事宜。“一支笔”审批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有利于机构编 制管理。六、常设机构: 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

7、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 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 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 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 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七、办事机构: 在政府机构系统中,办事机构通常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 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名称上一般也都冠以所 属政府的名称并通常称为办公室,它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尾部搜集,以及承办上级交办 的有关事宜等。它们直接对所属政府

8、及政府首长负责。八、非常设机构: 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 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 一般称指挥部。九、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 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 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

9、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 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 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 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十、内设机构: 所谓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

10、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 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 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十一、 合署办公机构:合署办公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 在同一处所办公。合署办公机构现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组成的联合机构。“合署” 不是合并。合署单位可分别配备行政领导班子(也可兼职),分别刻制印章和挂牌子。十二、“挂牌子”机构: 系指同一机构,同时具有多个名称,对外表现为多种身份的机构。 这多种身份,在性质上有的相同,也有的不同。挂多块牌子的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 为主,同时由于承

11、担某种职能或职责,又需要挂另一块牌子。“挂牌子”机构是一个实体单 位用多个名称、多个印章。领导班子只按一套配备,有关成员可以兼“挂牌子”单位的职务。 多块牌子机构会造成机构职责权限不清以及机构管理上的混乱。十三、挂靠机构: “挂靠于他部门的机构”的简称。有其单独的机构名称、印章、职责任 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只是办公场所设在另一部门内或某些行政关系附属于另一部门, 且某些行政性工作由另一部门代为管理的机构。挂靠机构一般适用于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 可节约办公设施和经费,减少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精干机构。挂靠机构的 名称、职责等都独立,与被挂靠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十四、垂直机构:

12、 由上级部门直接领导的地方机构。亦称“条条管理机构”。分中央部门 垂直的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两种。中央部门垂直的机构由中央部门直接 领导,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垂直的机构由 省直接领导。垂直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管理、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领导机构直接管 理。有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党委领导。十五、分支机构: 是指某一主体机构派生出来的机构,通常是由于主体机构的工作区域需 要扩大和延伸而设立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省支行、市支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省分 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主体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十六、

13、实体机构: 经过一定程序批准,有其单独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和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的机构。十七、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一个部门领导,不算一个工作部门,业务上相对独立,其级别 不变的机构。如信访、对台办等机构。十八、保留牌子机构:是指原有工作部门的职能并入某一部门,只配一套班子,但考虑到工 作需要保留牌子的机构。如国家环保总局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十九、办公机构:是协助行政领导机构和行政首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行政机构内部各部门 运作的机构。其工作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协助行政领导机构和首长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沟通行政组织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各种关系,督导各部门工作。

14、各国的办 公机构名称不一,如法国的总统府,英国的首相办公厅和内阁办公厅,我国的国务院办公厅 等。二十、直属机构:是为了管理某项特定的行政事务而专门设置的一些部门。该机构通常直属 于领导机构,承担专门性的重要行政和公共事务。直属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略低于职能机构, 其首长一般不作为领导机构的成员。我国国务院目前设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预 防腐败局等 19 个直属机构。二十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 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 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行政编

15、制是人员编制中 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二十二、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 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 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 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 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二十三、专项编制: 指规定使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下达的编制。专项编制只

16、能用于 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内,不能用于其他。专项编制能直接体现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关于编制结 构的某些积极意图。一般用于充实加强某项工作或调整人员结构、人员比例等。二十四、政法专项编制:根据中央决定,1982 年 11 月 10 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 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 号)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 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 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 政系统中包含劳改(后改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 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通常我们把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含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局)、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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