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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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一、庭前审查与准备 (一)案件接收与审查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1、审阅起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起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请及答辩主要观点。2、查看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缴纳。5、起诉时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

2、对。6、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是否送达,有无附卷联。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7、已经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是否完备。经审查发现以上各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二)财产保全、勘验、鉴定、证据调取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3、、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案外人对证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具体意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后,在三日内作出答复。2、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包括制图人)签字。3、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准备好的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听证,经对

4、方当事人质证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4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证据规则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如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如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的,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由申请人保管。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

5、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7、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复制品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8、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要求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参与人员均要在笔录中签名。(三)追加当事人原、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追加的,在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追加人,并制作追加通知书,予以送达;不予追加的,及时答复当事人,并记录在卷。(四)庭前准备1、接收案件后,应及时确定合议庭其他成员,该成员中必须有一名人民陪审员。2、承办法官

6、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整理归纳争议焦点。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委托手续不完备等),应及时组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予以补正或补充。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4、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及出庭通知书,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送交办公室、宣教处分别在电子屏幕和延安法院网上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原件附卷。5、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代理

7、律师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具体。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6、对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明确提交日期、证据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并签名确认,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提交人和审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名。承办法官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院领取或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证据材料副本。对于来院领取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收,注明收到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对于其他方式送达的,应保存相应凭证。7、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规定,组织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开好庭前准备会议,可调

8、解的及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调解的,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时,主审法官应认真核对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及日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庭审重点,明确争议焦点。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包括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在证据交换时,要制作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对有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明确哪些证据双方有争议,哪些没有争议。8、在开庭前三日,承办法官再次核对各方当事人的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是否已经收到。如没有收到,应当与当事人或委托送达的法院及时取得联系,确认传票是否已经送达。9、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日期的,由主审法

9、官提出,经审判长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开庭日期。重新开庭的日期确定后三日内,由书记员安排,将变更情况通知诉讼参与人及有关部门。10、庭前合议庭成员要熟悉案卷材料,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庭前阅卷工作,了解和掌握要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庭审提纲;同时承办法官应在庭前将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送交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在庭前阅看案卷相关材料。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看案卷材料。11、庭前要明确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工,规范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尽力做到当庭认证,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12、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旁

10、听庭审,并征求案件裁判意见,必要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旁听;需要增加警力的,应于开庭3日前按程序通知法警支队。13、对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开庭审理1、主审法官一般应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安排开庭(简易程序案件除外)。在此期间,应根据对证据和案情的审查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认真审查,防止证据突袭。举证期限未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不受该条限制。2、原告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庭审调查中,变更或增加其诉讼请求的,合议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需

11、休庭。其他当事人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决定休庭。如属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或者对请求金额的利息增减等非根本性的改变诉讼请求的,无需给予答辩期,亦无需休庭。3、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书记员应在庭审笔录中记明,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在证据上注明提交人、日期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观点,并予以署名,同时告知其庭后应补填证据清单提交法庭。4、开庭审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对证据认证前,合议庭必须要交换意见,要以认证为中心,通过庭审活动,准确认定证据、查明事实。5、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12、的,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6、庭审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庭审经过,包括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应该记清证人身份、证言内容、证明目的、申请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姓名以及出庭、退庭时间(要求证人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庭内到庭外等候)。休庭后,主审法官应先核对笔录,再组织当事人(包括证人核对)逐页签字捺印,对当事人或其它诉讼参与人申请补正的,不得更改原始记录,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在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7、以“五进”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征询旁听人员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并记录在卷。8、需调取证据的,应在休庭后十五日内完成

13、,并尽快组织第二次开庭(对补充或补强的证据除外),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办理延长审批手续。三、合议案件1、主审法官应在开庭后及时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签名。具备合议条件的案件,应在开庭后及时评议。主审法官应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评议要求,审判长应及时安排。超过十日未提请合议的,主审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 2、合议庭评议案件前,主审法官要给主管院长、庭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各送交一份审理报告,庭长备案一份。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必须要邀请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4、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14、。合议庭成员不能作“同意”或“不同意”等简单表态发言。应首先对证据及事实进行讨论,确定据以判决的基本事实。对当庭未认定的备份证据应认真评议,并决定是否采信。对案件适用法律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明确的裁判意见。评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应当场在评议笔录上签字。5、院长、庭长对已合议的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合议庭应当重新合议。6、合议庭决议认为需要审委会和专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决议后三日内,办案人要以合议庭的名义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签名,同时经庭长、主管院长审签同意后,将审理报告及合议笔录电子版报委员会秘书安排讨论议程。7、需要向审委会和专委会汇报案件现场勘查情况的,在绘图板上提前绘制好图形,并

15、准备好讲解说明。8、对委员会秘书移交的审委会和专委会笔录,办案人要在接收前对该笔录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记录有误的,要及时汇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协调纠正。四、文书制作与宣判1、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符合诉讼中止或终结情形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即制作裁定书或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案件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裁判文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含当事人身份证号,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案件的审理经过(包括案由)、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观点及事实与理由、第三人的观点及事实与理由;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内

16、容简要说明。(2)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辩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3)证据采纳得当、合法,证据是否采纳理由充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链条清楚、完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4)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讼争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透彻,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判断推理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裁判依据合法、确实、充分。(5)裁判结果明确、具体、完整;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准确、规范、完整。(6)结构完整,繁简得当,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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