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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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 学 毕 业 论 文题目: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专业方向: 法 学 姓 名: 武斌 学 号: 16 指导教师: 贾作青 教 学 点: 沛县电大 2014年4月20日 / 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 日期: 2014年4月20日 目 录本文的中心论点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序论).(1)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

2、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 一、学说与起源.(2) 二、概念与本质.(2) 三、个案评析与现实状况.(3) 四、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5) (一)从立法本意看先合同义务.(5)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6)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7) 五、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7) (一)确定诚实信用等行为规则.(7) (二)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8) (三)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8) 六、诚实信用原则对规范商业交易的

3、作用.(8) (一)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8) (二)降低交易费用.(10) (三) 鼓励交易成功.(11) (四)解决交易纠纷.(12) 七、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规范的逻辑关系.(14) (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间的逻辑关系.(14) (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之间等级关系.(14) (三)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的适用冲突关系.(14) (结论).(15)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以应有的地位。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武 斌 摘要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

4、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本论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指出了当前理论界在此问题上的局限和偏差,进而提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本论文详尽论证了该原则与合同法规范的逻辑关系以及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词市场经济 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 (序论)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重要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

5、得越来越重要。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合同法不仅将诚信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其本质是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

6、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第二,利益平衡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第三,行为规则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

7、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但是,由于角度的单一和方法的欠缺,它们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各自的不足。主观判断说因过于抽象,不易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极少被采纳;利益平衡说虽然概括了诚实信用在平衡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但未能全面概括诚信原则的全部功能;行为规则说虽然强调了诚信原则在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方面的价值,但忽略了诚信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功能。 二、概念与本质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按照诚实

8、信用的方法。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

9、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从以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起源和概念的阐述中,我们领略到该原则本质内涵的丰富和复杂。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

10、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曾作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三、个案评析与现实状况 市场中交易所采用的最普遍的形式是订立各种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能够而且已经促进经济贸易的极大繁荣,而公正合理的合同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合同方式促成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但是市场经济中合同双方方的互不信任,乃至欺诈风行的真切社会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信用体系作出冷静的再思考。下

11、面我们就来看一则案例。 原告 范国英 被告 医药公司 某年月份,原告范国英通过刊登在大河报上的一则招商广告,得知被告医药公司在征选独家经销代理商,对其所经营的药品进行区域独家垄断经营。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协商双方于月日签订了独家经销药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范国英进货开始销售药品,在经销时发现市场上有他人在销售药品,便立即将此事告之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解释可能是通过其它地市流入。为此,双方于次年月日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医药公司承担违约金元给范国英。但在继续销售中,范国英发现市场上仍有大量的药品在销售,其销售此种药品遇到很大阻力。范国英经过了解,得知是由同一区域的朴某销售的,朴某证实其

12、在月日也和医药公司签订了在此地区独家经销药品的合同,内容和范国英所签合同一样,只是朴某所订合同有效期为二年,范国英所签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范国英与医药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即以医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返还保证金,并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已经和他人签订同一地区独家经销药品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签订了相同的独家代理合同,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花费大量资金购进该药品,无法正常销售和取得预期的效益,因此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被告

13、应在合同解除的同时将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返还原告,同时还应将原告未售出的药品折价款退还原告,原告应将同等价值的药品返还给被告。 本案被告作为供货商,在与朴某签订独家代理销售药品的合同后,又与原告签订同一药品的同一性质的合同,对朴某和原告均构成了违约损害。对于这种违反诚实信用,以利益当头的做法,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利润,而且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说:“真是一地鸡毛!” 中国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十分惊人的,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招商引资、国际合作的重大隐患,被称之为“市场经济的败血症”。当前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稀缺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的各单位之间配置,信用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已经远远落后,因而信用关系混乱、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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