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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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冶金企业噪声和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和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声和振动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和振动作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噪声和振动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2引用标准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

2、案)1979GB4869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23手传振动测量规范GB10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3术语3.1生产性噪声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3.2等效连续A声级按1个工作日(8小时),所暴露的不同噪声声压级和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所接受的噪声剂量dB(A),称为等效连续A声级。3.3中心等效连续A声级用中心声压级来表示的等效连续A声级,即以5dB(A)为壹段,各段分别为80、85、90、dB(A)。80dB(A)表示7882dB(A),余此类推。3.4振动物体于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机械运动。局部振动指职工生产

3、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受振工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振动或冲击。3.5噪声作业职工于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6振动作业职工于作业场所接触振动的作业。4作业管理4.1壹般规定4.1.1于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区,使低噪声和高噪声分开,于厂房和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或设置隔声屏障,缩小噪声干扰范围。对扰民声源,应加以控制。4.1.2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艺和设备,应采用低噪声代替高噪噪声工艺,无冲击工艺代替有冲击工艺。4.1.3于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情况下,注意设备设备的选型,选用发声小的材料制造机械元件,

4、用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材料或高阻尼合金代替内磨擦小的金属材料。4.1.4提高机械元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降低噪声。4.1.5正确选择运输管线内输送介质的流速,管道连接采用顺流走向,管道和强烈流动的设备应采用弹性连接。4.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卫生专篇应有噪声控制设施;施工时控制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附录A的限制值进行验收。4.2隔声和消声4.2.1车间内独立的高噪声源,如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鼓风机、空压机等必须采取隔声、消声措施。4.2.2采用隔声罩隔声时,应注意隔声板壁的吻合效应和低频共振,且于罩内侧金属板上涂

5、敷阻尼材料。4.2.3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且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4.2.4各类空气动力性噪声,如罗茨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等进排气口,必须采取消声措施,选择合适的消声器。4.2.5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吸声措施,且根据噪声频谱特点,选择适当的吸声材料。4.2.6按照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对II级及其之上的噪声作业职工,应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如耳栓、耳罩等,且督促其佩戴。4.3隔振和减振4.3.1振动筛、破碎机、锻锤、压力机、制氧机

6、等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4.3.2将振动源和地基等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以隔绝或减弱振动能量的传递,对发生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类型、振幅、振幅、振动频率、使用工况、环境等要求,选定相应的隔振形式和材料。4.3.3选用隔振材料或元件时,其机械设备的干扰频率和隔振系统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20.5,可采用增加阻尼措施,限制干扰力的放大。4.4阻尼减振4.4.1使用阻尼减振时,宜用内损耗,内摩擦大的材料,如沥青、软橡胶以及其它壹些高分子涂料,阻尼层应对金属板具有良好的粘结性,不出现振动大注、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种类,且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4.4.2于实施阻尼措施时,应按振动大小、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

7、种类,且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4.4.3阻尼减振时,应注意阻尼层的防燃、防油、防腐蚀、隔热保温等方面的要求。4.5旋转偏心振动的控制对旋转机械偏心引起的振动,采取调整质量平衡的方法消除时,应正确确定附加质量的位置和大小,以达到理想效果。4.6管道隔振和降噪4.6.1输送各种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把管道和设备之间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管道外壁应敷阻尼层或其它隔声措施。4.6.2管道降噪应选用低噪声阀门,尽量减少弯头,交叉和管径的突变,如有弯头,其曲率半径应大于管径的5倍。管径突变时,要有壹定长度的较大光滑的过度段。4.7应用防振沟防振时,其沟的深度应达到振动波波长的1/4,其振

8、幅比(沟前/沟后)小于0.25为最佳。4.8局部振动的防振4.8.1提高手持振动工具的振动频率,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低频振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4.8.2应注意改善手持振动工具职工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宜杜绝手臂上举姿式的振动作业。4.8.3使用风动工具的手持振动作业,其风动工具排出的冷气或射流,应避免吹向作业职工的手部。4.8.4新购置的手持振动工具,其计权振动加速度应符合5m/S2要求,达不到标准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动时间。4.8.5局部振动作业的工具手柄,应用软橡胶制作,作业职工必须使用防护手套、防寒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4.8.6使用质量超过3千克的手持振动工具时,应有固定悬挂

9、或支撑装置达到减振。5作业环境管理5.1工业噪声检测5.1.1工业噪声的检测记录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5.1.2检测周期应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的级别确定:0级、I级、II级为每2年壹次;III级每年壹次。5.2局部振动检测5.2.1局部振动检测方法应按GB10434及GB11523规定执行。5.2.2检测周期:0、I级每2年壹次;II、III级每年壹次。5.3噪声和局部振动的检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厂矿(车间)公布。5.4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

10、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噪声作业场所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进行分级,且对II级(含II级)之上的噪声作业场所,有计划地采取措施,III级的作业场所,应尽快积极地采取措施,做到限期治理。5.5噪声控制的治理项目应纳入相应的计划,企业每年有5%的噪声作业场所达向危害程度轻的级别递升,且上报主管部门。5.6维修5.6.1减振和噪声控制设施应和其生产的主体设备做到同时运转、同时维修,负责主体设备检修人员同时负责防护设施的检修。5.6.2没有新的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拆除原有防护装备。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使防装备复位。5.7车间应建立和健全噪声控制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减少非生产性噪声(非生产

11、需要的冲击金属物体作为连络讯号等)及防护设备的维修、管理、运转等。5.8噪声控制的评价5.8.1初步设计中职业卫生生专篇噪声和振动的控制措施施的型式,性能,预期投产后的效果。5.8.2投产后的噪声和振动评价,应以其控制设施的完好率、降噪减振率、同步运转率、作业场所噪声和振动的达标率、噪声和振动作业条件级别、职业病发病率为依据。5.8.3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周期为3年壹次。5.8.4评价的执行单位是企业职业卫生监测部门。6健康管理6.1就业前健康检查6.1.1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6.1.2具有下列疾病之壹者,不得从事噪声作业:a.明显的听觉器官器质性疾病及遗

12、传性听觉器官疾病;b.心血管系统疾病;c.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d.语言频率听力不降25dB之上。6.1.3具有GB4869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职工,不得从事局部振动作业。a.明显的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b.末稍血管性疾病,尤其是雷诺氏病;c.严重的心血管疾病;d.明显的内分泌功能失调;e.严重的听力减退。6.2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6.2.1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职工,必须接受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被检职工接到体检通知后,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按指定的时间进行检查。6.2.2检查周期a.从事噪声作业,其作业条件分级0、I级者,每3年壹次;II级每2年壹次;III级每年壹次;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其作

13、业条件分级为0级者,每4年壹次;I级每年3年壹次;II级每2年壹次;III级每年壹次。6.2.3检查项目a.从事噪声作业:壹般内科,心血管系统耳科、听力测定等;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壹般内科及神经科检查,手部末稍循环及末稍神经功能。6.2.4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的处理原则6.2.4.1诊断为0、I级噪声聋每2年进行壹次复查。6.2.4.2诊断为II、III级噪声聋每年进行壹次复查,根据需要要给予积极治疗,配发助听器;IN级聋调离噪声作业岗位。6.2.4.3诊断为局部振动病的病人按GB4869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处理。6.3特殊健康检查6.3.1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可进行特殊健康检查:a.确定职业病待遇

14、者;b.涉及职业病信访的;c.上级机关指令抽检或复检。6.3.2特殊健康检查的项目,根据需要可临时协商处理。6.3.3特殊健康检查的结论由主检部门会同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处理,其特殊检查的健康档案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6.4健康档案6.4.1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6.4.2健康档案收集的内容:历次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逐次诊断及日期,职业病的治疗观察以及其它有关健康的资料。6.5病人管理6.5.1建立个人健康卡片。记录内容有:职业史、历次体检结果、诊断及诊断日期、发病工龄和年龄、发病时的车间、工种及死亡日期和原因。6.5.2检查对象超过300人时,应建立索引卡和逐

15、次诊断登记本。6.5.3从事噪音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工作变动时,须由原企业职业卫生部门将其健康档案或职业病的病案,转给调入单位的职业卫生部门,调出、调入单位应将已确诊的职业病情况登记、统计和上报。6.5.4已确诊的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人,每年复查壹次,根据病情况变化,进行医疗康复指导。6.5.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每年更换壹次,到期不复查者,职业病证不予检印,停止其职业病待遇。7职业卫生教育7.1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是:a.职业卫生的有关法规常识;b.防止有害作业的对策;c.正确使用防护用品;d.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7.2就业中教育7.2.1就业中教育内容是:a.本岗位有害作业的种类、特征;b.正确的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c.本岗位有害作业的控制原理和防护措施;d.违反职业卫生的实例。7.2.2就业中教育周期为“0、I级作业每年4小时,II、III级作业每年8小时。7.3提高教育7.3.1提高教育内容:a.职业卫生法规;b.有害岗位的职业卫生及其预防策;c.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及发展规划。7.3.2教育周期每年1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8附则8.1本规程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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