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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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法律大全:http:/ja.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3%81%AE%E6%B3%95%E5%BE%8B%E4%B8%80%E8%A6%A7日本容器包装相关法规:http:/ja.wikipedia.org/wiki/%E5%AE%B9%E5%99%A8%E5%8C%85%E8%A3%85%E3%81%AB%E4%BF%82%E3%82%8B%E5%88%86%E5%88%A5%E5%8F%8E%E9%9B%86%E5%8F%8A%E3%81%B3%E5%86%8D%E5%95%86%E5%93%81%E5%8C%96%E3%81%AE%

2、E4 %BF%83%E9%80%B2%E7%AD%89%E3%81%AB%E9%96%A2%E3%81%99%E3%82%8B %E6%B3%95%E5%BE%8B#.E5.AF.BE.E8.B1.A1.E3.81.A8.E3.81.AA.E3.82.8B.E5.AE.B9.E5.99.A8.E5.8C.85.E8.A3.85食品安全法(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第156次例行国会 小泉内阁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颁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10条)第二章 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

3、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 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 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 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定义)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 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 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第四条 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

4、 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 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 环节的安全。(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家的责任)第六条 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 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第七条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 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 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1. 凡从事肥料、农药、

5、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 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 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 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 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 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 环节的安全性。2.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 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3. 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

6、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 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消费者的作用)第九条 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 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十条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本法的实施。第二章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第十一条 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 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 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 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

7、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 场合)。1. 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2. 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3. 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 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 评估。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 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 康影响评估的结果。第十二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

8、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 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第十三条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 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 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第十四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 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 事件发生。(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第十五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

9、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 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第十六条 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 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 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第十七条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 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 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第十八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 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

10、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 性知识的理解。(重视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 的影响。(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第二十一条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 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2. 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3. 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4. 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置)第二十二条 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所辖事务)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管

11、理事务范围如下: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 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 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 通情报及交换意见。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 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2. 委

12、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 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3. 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 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4. 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 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委员会意见的听取)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在认 为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 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 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

13、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 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 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 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 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 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 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 项时。)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 第

14、七号所规定的标准)。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 变更或想废止时。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 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 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 (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 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 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 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

15、登录时。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 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 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 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 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 除立案时。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 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 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九、药事法第十四条第1项(含适用于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场合以下相同)或根 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作为适用于以抢救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 规定的动物而使用为目的的医药品,医药以外的如医疗用具(以下称之为“动物 用医药品等”)。在申请报批时,包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 条之四及第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进行适 用于抢救同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用于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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