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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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一、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上的飞跃。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地域的概念,使得现代贸易具有了不断增长的供货实力、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和不断增长的全球竞争三个特征,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商机。企业只要移动一台电脑、互联一个网络就可以变更营业地点。通过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劳务供应者可以足不出户地为客户供应各种各样的服务,如信息服务、信息询问、电子购物、电子贸易、电子结算、金融服务等。这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带来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税收问题。 (一)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贸易是为了获得最

2、大限度的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于互联网上,通过网络进行贸易,其结果一方面带来了传统贸易方式下的交易数量削减,使得现行税基受分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来势迅猛的新生事物,以致于很多管理部门还来不及全面探讨指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如美国在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另外,据我国权威部门统计:2010年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预料2012年电子商务总交易额将达到3000亿元。 (二)税收公允原则受到冲击 这里所指的税负不公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企业采纳不同贸易方式形成的

3、税负不公,一般来说,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避税,这势必会使从事网络贸易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从事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从而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空间的免税区.另一类是同一企业采纳不同贸易方式形成的税负不公,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阻挡大量税收流失的现状,已经单方面实行了初步行动,如欧盟已经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加以区分对待。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医疗杂志,只需缴纳低税率的增值税,而若将该医疗杂志通过网络传送,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上述两种税负不公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 (三)征管、稽查难题重重 首先,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稽查渐渐失去了最干脆的纸制凭据。

4、合同、帐册、凭证等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凭证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制度失去基础。其次,电子货币可以做到瞬间从地球的一端向地球的另一端,而且非记帐的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无名化交易。很多国家的税务当局担忧传统的审核、稽查方法会变得过时无用。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玛丽特?米纳尔担忧道:全球的税收管理人员都对无法稽核的电子系统的潜在发展表示忧虑,它为交易供应了便利而不留下任何线索、文件或痕迹。再次,国际互联网给厂商和客户供应了世界范围的干脆交易的机会。这将导致商业中介作用被减弱,从而使相对熟识税收法规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减弱。加之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

5、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爱护的方法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 (四)国际税收问题加剧 l、常设机构的概念需重新界定 按国际惯例,只有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作业场所等等。因特网的出现,使很多国内消费者可以通过因特网购买国外的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土的销售和经营干脆征税。同时,本国销售商向外国销售的产品和劳务,本国当然要对其销售行为征税,但是,涉及到出口商品

6、和劳务的税收实惠、出口退税等问题,同样也不好解决。而且,外国销售商原本设在本土的分销机构,现在完全有可能用一台智能型服务器来代替,服务器能否定性为常设机构值得商榷。即使将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外国销售商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境外,仍旧对该国消费者供应数字化商品和劳务,但却使该国失去了对之征税的权力。 2、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区分 目前,电子商务的很多交易对象均被转换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输,税务当局很难在其被转换过来之前确定其内容。即使确定了数字化资讯的性质,加密技术的运用也会使了解其逻辑内涵成为障碍。因此,税务当局很难确定某一项所的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或特许权运用费。另外,

7、数字化资讯易于复制和下载的特性使所得项目的划分难上加难。在传统贸易中,客户假如要购买30本书,就会干脆去购买30本,这明显是商品贸易。在网络贸易中,客户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技术,只购买一本数字化了的原版书,并取得复制另外29本的权利,交易的所得难以被确定是商品销售所得,还是特许权运用费,上述问题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将产品的探讨、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变得更为简单。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移动一台电脑、互联一个网络,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即可。随着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

8、交易中的定价可更为敏捷、隐藏,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的案件已有发生;某些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对客户供应完全的税收爱护.这样,跨国公司可以更简单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也可以用电子现金的形式干脆汇入避税地的联机银行,以躲避应纳所得税。 4、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选择地域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权力的指导原则的,称为属地原则;选择人员概念作为一国行使其权力的指导原则的,称为属人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有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有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

9、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正相反,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给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的困难。 二、我国对策 电子商务是将来世界贸易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中国已加入WTO,国内企业要与国际商贸接轨,创建更为广袤的贸易机会,在国际市场占有肯定份额,网络经营已势在必行。我国正在建设的全国商贸流通信息系统将连接生产地、销售地、运输部门、物流中心和金融机构,从而实现物资流、商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联网传递和联网发布。我国的国际互联网贸易即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此,针对电子商务及其引发的税收问题,

10、要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借鉴国家先进阅历,马上着手分析、探讨相关对策,做到刚好调整,及早防范,统筹考虑,周密支配。 (一)联合组建电子商务发展动态探讨组织 探讨组织应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发展探讨中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机构联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跟踪探讨世界各国有关电子商务方面涉税的政策主见;跟踪探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动态、新动向;探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世界通行做法的税收原则;形成对电子商务课税的总体框架和可行性税收渠道;探讨详细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改革完善;出台处理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政策、原则等等,以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企业主动参加国际竞争,为

11、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明确相关税收对策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中立性原则。一方面,不能由于征税阻碍新技术、新方式的发展,扼杀网上交易;另一方面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而不考虑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详细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应从其实际发展程度和规模、国家宏观经济导向等方面来综合分析。税收对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 2、管辖权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和国家利益动身,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美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电子贸易的最大输出国。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

12、国家,电子贸易的最大输入国。假如我们放弃地域管辖权就意味着将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因此,我们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不放弃地域管辖权。 3、前瞻性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要具有肯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将来5-10年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政策具有肯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样。从近期来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纳适当实惠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4、整体性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对策时,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使对策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要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不仅要从完善、补充现行税法的有关条款入手

13、,而且要致力于探讨实行相关的税收征管措施,同时,还要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业务素养,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须要。 (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详细措施 l、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在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在涉外税收以及税收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并采纳适当的税收实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详细制定税收条款时,要考虑到我国仍旧是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 2、建立特地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纳税

14、人的源头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需刚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特地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并供应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特殊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3、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对网上交易行为的限制。针对网上交易难以限制的特点,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开发出一种能限制交易的新技术、新软件。从近期来看,要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长远来看,要

15、致力于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税收管理系统,其功能要极其强大:能通过因特网实现国际间普遍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限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能保证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以及国际互联网亲密沟通,深化了解纳税人信息。这样,不仅提高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力度,而且也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规范网上交易行为。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需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驾驭企业网上交易状况。与此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银行国库中心及企业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须要的电子单

16、据。如在纳税人和税务局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 5、加强国际税法协调与合作,削减跨国避税的可能性。产生电子商务避税的根本缘由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淌性与各国之间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冲突。世界各国之间应当消退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淌的障碍。税收协调不仅要消退关税壁垒,避开重复征税,而且要在税收稽查技术、手段等方面取得一样,尽量削减企业和公民避税的可能性。 6、加强各职能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实行多渠道、全方位监控。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显得越来越为重要,单一的渠道、孤立的方法将无法充分地获得信息,也无法进行完整的管理。要加强与电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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