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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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4】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下面,简要作一说明。一、起草依据。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08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2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2、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

3、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还将可能发生的财务账

4、目盈亏不实、账实不符,物流贸易业务中存在的控制风险不利等现象,以及权属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损失问题,列入了责任追究范围。二是在责任追究措施方面,考虑到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在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给予组织处理的几项措施。关于其中的组织处理措施,依据的是中央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国资委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在责任追究措施中只规定了可以给予政纪处分,未规定组织处理的方式;省国资委规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和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未规定政纪处分的方式。经过分析认

5、为,虽然政纪处分要重于组织处理,但是效果不一定理想,而且有的组织处理方式从实质上看要重于政纪处分。因此,建议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综合使用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追究措施。关于经济处罚措施,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规定基本一致,即扣减薪金(奖金)。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资产损失程度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损失程度分为一般性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等级,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标准。省国资委对损失程度作了三个等级的划分,分别是10-50万元、50-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起点是10万元。我们结合上级规定和法律事务、财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暂时划分了四

6、个等级,即:10万元以下为一般性资产损失、10-30万元为较大资产损失、30-15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1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这样划分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二是关于经济处罚的其他措施。国务院国资委规定除了给予扣减薪金之外,还可以终止授予新的股权,省国资委没有此项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是否可以做出类似要求。附:1.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省国资委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中央办公厅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4.中央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5.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6.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刑法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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