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服务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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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快递效劳合同条款法律适用的思考 一、据以研究的对象 随着我国放开快递效劳行业,快递已日益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众多快递效劳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和壮大,众多快递效劳公司提供的效劳内容和种类也不尽相同,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开展。其中公布的快递效劳标准明确要求快递行业遵循标准化、制度化。但快递公司以货运单、面单、祥情单等形式约束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成常态,其中凸显了快递效劳公司与寄件人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免责事由往往成为快递公司拒绝向消费者赔偿的挡箭牌,由此导致消费者遭受高额的损失却只能获得极低的赔偿。本文以韵通快递、申通快递、天天快递等快

2、递公司的货运单据内容为分析对象,着重从法律角度探讨其中关于保价条款、货物价值等问题。 二、快递效劳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邮政局于20xx年9月12日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快递效劳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效劳,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由此可见,快递效劳合同即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效劳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效劳的契约。一般而言,快递效劳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快递效劳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效劳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面单契约中规定快递效劳合同自寄件人、揽

3、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二)快递效劳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效劳公司单方拟定。(三)快递效劳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表达的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效劳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递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注明是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 对照合同法分那么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快递效劳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的一种。所谓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分析货运合同和快递效劳合同的两者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

4、,快递效劳合同具体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与提货权;(3)合同均以完成一定行为为履行要件。承运人需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毕。 关于快递效劳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快递效劳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效劳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标准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从法律标准的条文出发,20xx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

5、5条规定邮政普遍效劳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效劳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效劳)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效劳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从快递效劳合同的性质出发,因快递效劳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效劳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效劳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

6、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从请求权的根底标准竞合出发,因法律标准存在竞合的问题,故根据当事人请求权选择根底标准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丧失的行为那么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当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三、保价条款的效力 (一)保价条款的价值取向 保价条款是指快递效劳合同中寄件人在缴纳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从而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是否订立保价条款,直接影响到寄件人所获的赔偿价值。如保价的合同造成货物损失,那么应当按照货物的保价价值赔偿。而对不保价快递合同的货物丧失,如果亦按照合同的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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