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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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审批流程步骤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延续、注销、转让、变更。二、采矿权审批的依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采矿权审批程序四、采矿权审批的受理条件(一)采矿权审批一划定矿区范围: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划 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3.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4.与矿山建设相适 应的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 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6.县(区、市) 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2、;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 名称通知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复印件(验原件);8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出资人 证明材料;9.其他材料;10.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 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 回申请。(二)采矿权审批一申请: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 书;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

3、围 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4.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 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及矿业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 价款的凭证;5 .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属竞买出让, 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 证的文件;7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 料;8.环

4、保部门的意见;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 分的审查意见;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 采矿权登记的初审意见;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 款凭据;1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报 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三)采矿权审批一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 记书;3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 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 情况的说明;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 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5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扩大变更矿区范围、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规模的,提交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7 .扩大变更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规模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 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9.需缴纳价款的, 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 价款评估备案证明文件及缴纳凭证;10.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由工商管理 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原因及企业主体未发生变化证明;11.经依法批准转让采 矿权的,应由转让、受让双方共同申请变更,提供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同时还应提

6、供受让人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 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及前期保证金缴款凭据;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 其他材料;13.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 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 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四)采矿权审批一转让: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应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 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签章);2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市级矿业权交 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和交易机构出据的矿业权转 让鉴证书;3.银行出具的受让

7、人资信证明文件;4.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 采矿权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5.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投入 采矿生产已满1年证明文件;6.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已缴清采矿权使用 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7 .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 价款确认文件和缴纳凭证;8.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9. 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同 意采矿权转让的证明文件(其他矿山企业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10.矿山企 业提交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11.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复印 件;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3.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件);14.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核企 业名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验原 件);15.再次转让的,应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6.转让人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保证金缴款凭据,并与受让人签订继 续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及后续缴纳保证金的协议;17 .如委托他 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 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 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1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六)采矿权审批一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2.采矿权延续申请 登记书;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 行政章;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证等复印件(验原件);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 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7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 意见,并经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8.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 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10、文件 及价款缴纳凭证;9.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0.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 案或水保部门意见;11.环保部门意见或排污许可证;12.县级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延续的初审意见;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书、保证金缴款凭据;14.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有资质单 位编制的报告、方案及附图均需签章);15.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 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 的,授权委托书还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 请。五、收费标准1. 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

11、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 的2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 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 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以竞买方 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六、办理时限探矿权转采矿权办理流程根据矿种的不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法定程序繁简不一。根据法律法 规矿区总体规划,工业发展规划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 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 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

12、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 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 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 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 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3)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 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2、划定

13、矿区范围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1) 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 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3) 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4) 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 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 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 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 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 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

14、范围;探矿权人或采 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 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2) 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3) 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 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4) 矿区范围预留期限;(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3、矿区范围预留期限矿区范围划

15、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 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设立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 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立矿山企业,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 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 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

16、方可从 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及其批复、矿 山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和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有矿山设计; 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 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 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根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 知(发改能源20221039号)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 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含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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