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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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 人均只有耕地约1.3亩,仅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4.1亩的1/3.耕地的贫乏 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 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

2、职责。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 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 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 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

3、人非法 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 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 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所谓耕地的保护制度,则是指我国宪法、土 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规的总称。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 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 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 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 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关于制止农村建房用地的紧急通知和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土地管理法第 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5、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 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和破坏 耕地的行为。国家建设的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 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 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 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 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 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 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

6、人的名义申 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 建造住宅、筑路、米石、米矿、米土、米河,倾倒废物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 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 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国务院批准;征 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 院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 使用耕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

7、法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司法实践 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 法占用耕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 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 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 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该 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

8、体。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 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 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 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 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

9、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 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 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 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 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

10、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 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 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 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 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 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3)对二者的处罚 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 而后者则采取

11、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 限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 之处表现为:(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农用地的法律 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 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

12、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 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3)主体不 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 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

13、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 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 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士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上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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