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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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山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和计划局扶贫办老龄办关于转发12017)19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扶贫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

2、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为落脚点,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设计,做好政策衔接,强化资源统筹,以防范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二、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体系1、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农村留守老年人

3、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村级征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增强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同时。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落实市(区)、镇(街

4、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市(区)要组织镇(街道)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学习、工作、务工的原因,全部离开市(区)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的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各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将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统一录入全省养老管理信息平台,一人一档,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镇(街道)报告。3、明确民

5、政协理员职责任务。根据人口规模,800户以下的村(居)设立1名民政协理员,800户以上的设立2名。民政协理员要协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对象调查统计,及时报告动态信息;协助开展留守老年人政策宣传;了解和反映留守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民政协理员要每月对辖区内的留守老年人走访一次,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街道)民政部门。(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1、发挥为老组织和设施作用。支持镇(街道)、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

6、范围,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和组织下沉基层的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留守老年人开展服务。2、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人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建立关爱留守老年人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助、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安全服务、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3、建立关爱服务清单。要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

7、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要立足农村实际和老年人需求,建立专兼职联络人和定期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农村幸福院,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联络服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着重为留守、孤寡、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以“五帮四查”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服务,即帮送餐做饭、帮清洗衣物、帮打扫卫生、帮家务农活、帮代购代办,查看每日吃、穿、住、医情况,确保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

8、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鼓励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镇(街道)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9、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农村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人协会,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老龄化国情教育。(三)加强资源支持。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可通过政府购

10、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权益。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可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托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留守老年人获取有关服务以及与其外出工作子女亲情交流等,搭建高效、便捷、适用的智能服务

11、网络平台。(四)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镇(街道)要定期组织排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摸底,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做到精准到村、到户、到人。市(区)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以市(区)为单位,由镇(街道)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五)做好宣传引导。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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