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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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例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2.01.14 【分 类】其他正文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一、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诉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对外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 非典型保证 补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处,受让 其与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借款合同之债权,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就其所有的两处海域使 用权抵押,彭某、吕某就分别持有的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权质押,并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山东某海洋

2、产业公司承诺,在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 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 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违约。本案焦点在于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承诺函意思表示真实有 效,综合收购价格、条件、标的物和支付条件四个维度,系在“收购”的外观下, 对未获清偿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 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应对青岛 某水产品公司和上述担保均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随

3、着金融市场的活跃,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措施,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因其灵 活多变深受市场主体欢迎。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既有债务人物的抵押担保,又有 债务人之股东股权质押担保,还有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 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 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 有专业经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同时,为了明确各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便于案件执行,且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的权 益,本院认定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该案对于依法规范市场主 体对外担保行为

4、,维护金融借贷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 社会效果,多方当事人一审服判息诉。二、“深蓝一号”网箱建造合同纠纷案厘清新型养殖设备建造难题,助力优化深远海养殖营商环境关键词】承揽合同 违约责任 延期交付 责任分担 判后调解【基本案情】“深蓝一号”黄海冷水团养殖项目是我省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家级 海洋牧场示范区重大项目,也是我国首次在开放海域开展规模化三文鱼养殖的创 举。作为该项目核心的“深蓝一号”,是世界最大、我国首个全潜式深海养殖装 备。2018年 5月底,“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首 批三文鱼鱼苗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

5、就“深蓝一 号”建造质量问题,出资方与研制方协商未果后,出资方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研制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 亿元,研制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出资方继 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 4000 余万元。为保证案件质效,青岛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先后历经 2 次庭 前证据交换、6 次开庭,最终判决研制方向出资方赔付各项损失及鉴定费 4600 万 元并支付利息,出资方支付研制方欠款 1600 万元及利息。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后,双方当事人在青岛海事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2021年 6月底,“深蓝一号”网箱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收鱼成 功

6、。【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厘清权责、判后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助力重大项目推进的典 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厘清了“深蓝一号”系列事故的发生原因,探求网 箱建造工艺的升级改造点,为后续网箱的建造提供经验借鉴。第二,考虑到“深蓝 一号”网箱本身具有样机性质的因素,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鼓励研制方继续改进 网箱工艺。第三,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为双方继续合作提供了可能。案件的圆 满解决,使“深蓝一号”项目得以顺利推进,为优化深远海养殖营商环境助力。三、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积极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关键词】涉外案件适用外国法 船员遣返平等保护【基本

7、案情】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德国、瑞典等7家外国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 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SAM LION”轮,船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 保,并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拍卖船舶,上 述8家当事人和“SAM LION”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 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债权登记并提起确权诉讼,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美元。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利息、罚息 共计17134455.69美元;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SAM LION”轮享有抵押权,并 有权从该轮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作出后,双

8、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其余涉 及保险合同、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和21名船员工资确权案件,均依法进行了 债权确认。21名船员的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涉船舶通过司法拍卖网以6 783.6万元人民币网拍成功,溢价1118万元,溢价 率20。【典型意义】本案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全部是涉外主体,7 家申请人及原告系境外当事人,1 家是中国香港当事人,21 名船员全部是外籍船员,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大陆没有 连接点,申请人选择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区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请并提起诉讼,意味 着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处理诉讼案件的准据法有的依照约定 适用了外国法,有的在案件审

9、理过程中选择了中国法。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约定 的准据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海事法院还克服疫情防控和船东弃船的影响,对 21名外籍船员积极展开 人道主义援助,先行垫付部分船员工资,解决了船舶供给和船员的日常生活和医疗 所需,经多方沟通协调,妥善安置并顺利遣返了全部外籍船员,得到了乌克兰和菲 律宾两国使馆的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狮子”轮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青岛海事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 地的有益探索,充分体现出外方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彰显了我国 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深入优化国际化 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四、青岛某公司与法

10、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公司、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公约,稳定国际航运市场主体预期【关键词】无单放货 承运人 免责事由基本案情】青岛某公司委托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某轮船(中国)公司青岛 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法国某海运集团在西班牙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 人。青岛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未收到货款但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 后,青岛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某海运集团等三被告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要求赔偿货款损失。法国某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 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

11、货人申请对 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 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 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 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 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合理解释国内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青岛 海事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承运人按照国外公证

12、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要 求交付货物,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g)项规定的情形,进而对我国海商 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合理解释,支持了国外承运人的抗辩。本案不论是对外国生效文 书的认可,还是参照海牙规则对我国海事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均体现了青岛海事法院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体现了以海事审判助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构建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决心。五、英属维尔京群岛某船公司诉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 发挥海事司法裁判对跨境保险经纪的引导功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关键词】跨境保险经纪 海事司法裁判 引导功能 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基本案情】某船公司通过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向某保

13、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因 保险经纪公司未将案涉船舶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事宜告知保险公 司,导致船舶发生事故后,某船公司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某船公司起诉某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后,向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起诉。青岛海事法院认 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知道制裁对于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性,未向保险人披露,反 而强调支付保费,存在过错,船公司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制裁条款的法 律后果,未谨慎处理,亦有过错。青岛海事法院酌定保险经纪公司注意义务标准更 高,酌定其承担70%的主要责任,船公司承担 30%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14、,维持 原判。判决生效后,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一艘外籍船舶从中国驶往菲律宾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的保险索赔 案,具有“一带一路”因素。航运业是国际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属于 风险性较大的行业,成熟的国际航运中心都有发达的海上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保 险经纪公司,特别是跨境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基于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切实了解 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为投保人选择正确、合适的保险产品,依法披露信息,尽到勤 勉义务。本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认定投保人与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基于保 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优势,确定其承担较高的责任比例。既在个案中维护了索赔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

15、也发挥了海事司法裁判对保险经纪行为的引导功能,积极为海洋经 济发展供给海事司法标准,促进跨境保险经纪业的规范操作和健康有序发展,对规 范保险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六、青岛某保险公司诉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新加坡某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提升涉外案件审判质效和国际公信力,助力优化航运经济营商环境【关键词】英国专家证人 跨境远程作证 涉外案件审判质效 国际公信力【基本案情】2019年 1月 31 日,巴拿马某航运公司所有、新加坡某公司光租的“天鹰座” 轮运输了54178 公吨巴西大豆至中国青岛港。卸货前经联合检验,发现货舱表层大 豆均有明显霉变。青岛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收货

16、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认 为霉变系未及时有效的通风造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两被告认为货损 系大豆水分过高和青岛港的迟延卸货所导致。青岛海事法院经组织中国专家证人出 庭接受质询,英国专家证人跨境远程作证,查明货损原因与大豆品质、通风不当、 卸货迟延均有关联,判决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被 告新加坡某船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复杂的涉及中国、巴拿马、新加坡、英国、巴西等多个国家的涉外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大豆货损纠纷案。本案审理中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方当事人,切 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青岛海事法院创新庭审方式,首次采用远 程视频方式允许英国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 半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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