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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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 学校能够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能够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理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增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实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理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

2、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理应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理应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实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理应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理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展开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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