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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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 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 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 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 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 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 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 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

2、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 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 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 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 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 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 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

3、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 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 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 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 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 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

4、助学贷 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 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 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 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第八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 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需通过选课获得参加课程学习资格 ,学生选课按学 校选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指导性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 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5、。笔试成绩一般采用百 分制记分,成绩达到 60 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 考查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 格、不及格)。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含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 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 记为零分。取消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 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审批 同意后将名单交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第

6、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考核。凡因病、因事 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 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办 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需在下一轮课程开设时,参加所申请缓考课程 的考试。开放选修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实践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再次修读课程不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的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 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再次修读并缴纳 课程学分学费。再次修读课程的成绩计入学分绩。学生修读课程考核 已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再修读 1 次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该课程原成绩注明

7、“无效”且不得恢复有效。再次修读课程的成绩计 入学分绩,原成绩不再计入学分绩。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的 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 于体弱病残学生,经体育教研部批准,可转入体育保健班;特别严重 者,可允准其免修体育课。免修体育课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 一周内提出申请,或免修事由发生的两周内,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 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第十六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民族生、港澳台学生的成绩考核办 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第四章 休学、

8、复学与转学第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 断其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 两年。休学开始时间从休学申请批准之日算起。休学审批手续一般在 每学期开学 2 周内办理,超过 9 周的,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手续。 如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按如下原则计算:学生 在学期未满 9 周办理休学的,休学时间为当学期;超过 9 周办理休 学的,休学时间需至次年同季学期开学前。休学前已考核课程成绩有 效,已修但未考核的课程需办理退课手续。第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

9、,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到退役后两年,超 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生 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应办理相关学籍手续, 并如期返校,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外不归者,予以退学处理。第二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 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 者应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 依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

10、二十二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调整专业:(一)艺术类专业申请调整至非艺术类专业的;(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自主招生、定向生等);(三)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的;(四)在休学期间的;(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专业调整的(有特殊情况经学 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

11、)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者;(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四)超过

12、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结业条件 者;(六)参加校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未经学校批准延期在 外不归者;(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 外)。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分管校长研究决定。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 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对学

13、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退学证明书。对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可予发学习证明。未办理退学离校 手续,擅自离校或欠费的学生,不予发退学证明书或学习证明。(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并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 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 学分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 90%(含 90%)的,可准予

14、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于次年返校参加换证考 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 安排换证考试。第二十九条 提前毕业(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二)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学期初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同意 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 论文(设计)。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18 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 科学生。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13 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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