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唐:提前收贷案件若干实体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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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余文唐:提前收贷案件假设干实体问题探讨 【全文】 为躲避借贷风险和防止贷款损失,金融借款广泛运用加速到期条款,而且该做法也已被民间借贷所借鉴。随着新“民间借贷司法说明”对民间借贷范围拓展,大宗民间借贷将不断增多,加速到期条款也势必得到更为广泛运用。而借贷案件在法院受案中历来都占据高位且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种情形日益攀升趋势益独创显。然而,笔者在拜读相关论著时,那么感觉诸多观点竟没能自圆其说乃至存在自相冲突。 而在视察此类司法实践中,也发觉存在不少值得商榷判例。比方将借贷合同中加速到期约定作为合同解除权约定,以出借人没有通知提前到期合同尚未解除为由,裁定驳回出借人起诉。又如

2、对于出借人怠于行使提前收贷权,以原约借款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等等。有鉴于此,本文从约定效力、权利内容、条款性质和时效起算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该类案件审理中常常遇到实体问题,期望以此粗石引来真玉。 一、约定效力:选择权抑或约束力?加速到期约定效力包括约定本身是否有效及约定对合同双方有什么样效力。前者解决是后者探讨根底,但其虽重要却可以一笔带过:由于民法实行是意思自治原那么,市场规那么也是法无制止即自由,因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是有效。1真正须要花费笔墨是后者,因为这里有着诸多相识误区。这些相识误区主要体此时此刻对出借人提前收贷权利性质误会以及对权利及义务

3、关系误读上。 比拟典型加速到期约定有如:“借款人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假如借款人累计二次或者三次未按季结息,那么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2由于这里用是“有权”两字,于是就有这么一种相当流行观点:这是个赋权性约定,而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出借人在是否提前收贷上享有选择权。要是出借人在约定事项出现后没有提前收贷且越过原约借期,可以认为是其放弃提前收贷权而选择原约借期作为收贷始期。3 上述观点看似有理,却及“权利及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一对范畴”这一权义关系原理不相符合。依据这一耳闻能详原理,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时出借人取得提前收贷权利,借款人同时负有提前还贷义务。而且,一旦借

4、期因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而被提前,原约借期也就失去了效力,因而出借人也就不能再以原约借期作为其收贷始期。而且前述视为放弃提前收贷会导致借款人时效利益受损,不应单方而为。 既然如此,那么履行期限不明合同权利人可以随时主见权利,可否也认为义务人也随时负有随时履行义务?4答复这一疑问,须要将权义区分为潜在权义及实在权义。潜在权义是指尚不能现实享有或必需履行权义,它是由法定或约定而赐予或课以;实在权义那么是由潜在权义转化为现实享有或必需履行权义,这种转化须要出现必需事务或经权利提出主见才能完成。这里“必需事务”有如约定事由出现、借款期限到来。 在加速到期约定中,出借人因约定而取得提前收贷潜在权利,这种

5、潜在权利须在约定事由出现时就能转化为可以行使实在权利;同样,借款人也因约定而被课以提前还贷潜在义务,在约定事由出现时该潜在义务才转化为必需履行实在义务。而在履行期限不明合同里,权利人随时主见权利和义务人随时履行义务,在权利人提出权利主见之前只是法定潜在权义。这种潜在义须经权利人权利主见才转化为实在权义。 正是由于在加速到期约定合同中,借款人提前还贷潜在义务因约定事由出现而转化为必需履行实在义务,而出借人提前收贷主见提出只属于实体权利行使而不是提前还贷实在义务履行条件,因而借款人提前还贷实在义务履行并不依靠出借人提前收贷主见提出。易言之,出借人在约定事由出现后不提出提前收贷主见,出借人提前还贷义

6、务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这种提前还贷实在义务照旧必需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合同义务履行那么不同,权利人权利主见是借款人法定潜在义务转化为实在义务桥梁而不只是实在权利行使,无此主见那么义务人义务还处在潜在义务状态。而潜在义务是不必履行,其转化为必需履行实在义务有赖于权利人权利主见。必需指出,权利义务同时产生对应存在应当是潜在权利及潜在义务、实在权利及实在义务两两之间关系,而不是潜在权利及实在义务或实在权利及潜在义务之间关系。 二、权利内容:通知权抑或收贷权?遵照上文所论,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时出借人即获得提前收贷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行使实在权利,因而也可以称之为提前收贷行使权。及此同时,原约借期

7、提前到约定事由出现之日,借款人自该日始负有主动履行提前还贷义务。而一种及前述“选择权”有着异曲同工观点认为,出借人于此时所获得是属于形成权“通知到期权”.通知到期权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借期才提前,收贷权利及还贷义务始产生。5 通知到期权观点在目前很是流行,被多篇同类文章所接受。其中较为典型表述为:“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权利系复合性权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行使通知到期权这一形成权而接续下来发生债权请求权。当贷款加速到期条件成就时,金融机构享有通知到期权,当通知到期权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界至,贷款人享有要求借款人返还本息请求权,借款人原有期限利益丢失,负有刚好清偿借款之义务。”6

8、 对于该观点,可以做这样解读:1、出借人提前收贷权利是由形成权及债权请求权相叠加复合权,其中形成权是通知到期权,债权请求权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贷主见权。2、出借人提前收贷权获得须要分成两步,第一步是获得通知到期权,其次步是获得还贷请求权或称收贷主见权。3、通知到期权获得是基于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出借人对该权利行使或放弃享有选择权。4、还贷请求权获得依靠通知到期权行使。 先来看看通知到期权依据。任何权利获得都须要有必需依据,也即所谓权源问题。除了抽象人权是及生俱来所谓“天赋人权”,具体权利要么来自法定要么源于约定,形成权获得也不例外。从法定方面来看,合同法其次百零三条规定出借人提前收贷权中并无通

9、知到期权只言半语。而从约定上看,前述典型加速到期条款也没有将通知到期权作为提前到期依据。可见,所谓到期通知权是论者们凭空强加给出借人。7 再来看看所谓“复合权”问题。权利本体及权利行使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某种行为权能和利益,后者那么是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而作出某种行为。后者只有基于前者才是可为,前者只有依靠后者才能实现。如前所述,出借人提前收贷权于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时就获得,之后所谓“通知到期权”和“还贷请求权”只能视为行使提前收贷权两个行为,而不行能是两个权利复合成提前收贷权本体。 就加速到期约定本身来看,出借人提前收贷权获得条件是约定事由出现,一旦约定事由出现贷款人就获得提

10、前收贷权,自此起先出借人可以通知借款人提前还款。这里逻辑依次是:先有约定事由出现,才有提前收贷权获得,之后才可以通知提前到期。也即提前到期是因为约定事由出现,而该事由本身并不包括通知到期。本文认为,通知到期或许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内务业务要求,但绝不是提前收贷权获得或行使前置条件。 其实,这种天外飞来通知到期权,及其说给出借人予权利,不如说是让借贷双方带上镣铐。就出借人而言,原来在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时就获得提前收贷权利,赐予通知到期权之后还需先向借款人通知到期后,才能提出收贷请求。8而从借款人角度来看,在出借人怠于行使通知到期权时,外表上其原约期限利益得以保存,但也致使本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起算出

11、借人权利期间得以推延,进而导致借款人时效利益遭受损失。 三、条款性质:解除权抑或附条件?对于加速到期条款性质,主要有解除权约定及附条件合同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加速到期约定事约定事由出现时出借人有权主见提前收贷,这是该约定赐予出借人单方权利,而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出借人提出提前收贷主见时,借款人必需履行提前还贷义务;出借人不提出提前收贷主见,借款人就不必履行提前还贷义务。这及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规定解除权约定是相同,因此该约定为解除权约定。9 后者那么认为,合同法其次百零三条将提前收贷及解除合同并列,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用途违约两个选择性救济途径,说明两者是不同法律概念。而从法律后果上看,加

12、速到期产生只能是向后效力,借款人履行照旧是还贷付息等合同义务。解除合同效力那么可以是向前,它使得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歼灭,复原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担当属于法定后合同义务。这在本质上就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条件合同。10 为了弄清加速到期条款法律性质,还是先来看看解除权约定和附条件合同特征。涉及解除权约定合同法规定,主要包括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依据这些规定,解除权约定特征有:一是约定合同一方解除权;二是合同解除必需是在条件成就后将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时;三是解除权行使期限为法定或约定除斥期间;四是合同解除既有终止履行向后效力也有复原原状等向前效力。 而依据合同法第

13、四十五条规定,附条件合同有附生效条件合同及附解除条件合同两种。前者自条件成就时就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就失效,不须要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权利可以行使和合同义务必需履行,而合同失效那么意味着合同权利不再行使和合同义务停顿履行。也就是说,这种生效及失效后果指向只能是向后而不涉及复原原状之类向前法律后果,当事人违约等责任依据仍为合同约定。 相比拟之下,加速到期约定虽在约定出借人一方提前收贷权上似乎及解除权约定类同,但更为本质特征那么及附条件合同相相同。一是从约定生效时间上看,如前所论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该约定即时生效而非在通知到期后才生效。二是从法律效果上看,加速到期约定生效后

14、,其效果指向只是向后而不存在复原原状等向前效力。三是从责任依据上看,借款人担当还本付息义务和违约等责任依据仍未合同约定而非法定义务。 有鉴于此,加上合同法已将提前收贷及解除合同区分对待,11本文更倾向于将加速到期约定视为附条件合同,并且进一步认为加速到期约定是一种附生效条件及附解除条件集于一身合同。即对于加速到期约定本身而言,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而对于原约贷款期限来说,那么是附解除条件合同。易言之,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具有生效条件及解除条件双重性质,该事由出现具有提前到期条款生效及原约借期失效正反双向效力。 至于有论者认为“加速条款是合同一局部,自合同成立时而生效”,12对此那么需以合同成立及合同

15、生效区分以及前述所论潜实权义转化观点加以答复。即合同主体生效时,作为合同条款加速到期约定还处于成立阶段。13而约定依法成立刻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生效之前其中权义还是蓄势待发潜在权义。只有当加速到期约定事由出现时该约定才生效,也就是当事人潜在权义转化为可以行使或必需履行实在权义。 四、时效起算:行使论抑或知害论?既然加速到期约定属于附条件合同而非解除权约定,那么出借人权利期限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除斥期间。而附条件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那么是学界通说和司法共识。笔者所见到诸多民法学教科书、百度查询结果和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资深法官吴庆宝在其“精确起算诉讼时效

16、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均持这一观点。14这样,出借人提前收贷送诉讼时效起算日便是约定事由出现日。 惟这些论述大都将附条件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理由,表述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权利人就可以行使请求权。例如,民法新论表述为:“3、附条件民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条件成就之日其次天起先计算。因为自条件成就之日起权利人就可以行使请求权。”15吴庆宝表述是:“2、附条件、附期限、损害后果或侵害人不明确债权等,那么应视具体情形,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或者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16 专家们之所以做这样表述,其依据应当是“行使论”。“行使论”主见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即请求权行使法律障碍歼灭之时起先起算。依据吴庆宝介绍,对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这一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侵害论”和“行使论”之争。“行使论起算点具有更强客观确定性,能够全面地贯彻诉讼时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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