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11745583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do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科科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科科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

2、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3、,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督“三条”生命线建设、“十种”险情立即撤人规定的落实。第11条审查、监督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警告处分

4、;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

5、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6、。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第24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可接责任。第2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

7、接责任。第28条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科长负领导责任。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

8、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第2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第3条协调或配合矿工会、培训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第4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第5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

9、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第6条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第7条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8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9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第10条对矿井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

10、监督检查。第11条严肃检查,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第13条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第14条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检(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

11、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12、第22条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3条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4条不能有效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第25条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7条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

13、处罚。矿井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第2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

14、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第3条协调或配合矿工会、培训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第4条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第5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第6条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

15、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第7条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8条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9条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第10条对矿井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11条严肃检查,制止、职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12条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第13条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第14条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检(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