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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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生效日期:12月26日修订日期:8月6日为了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保 障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 定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劳动用工分类(一)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指医院各部门招用劳动者但不纳 入医院事业编制的各类用工,包括用工费用由医院经费(含按预算管 理办法包干使用的经费)支付、由部门或科室创收经费或专项课题组 的项目经费支付以及其它将用工费用纳入运营成本的各类人员。(二)根据我院实

2、际,劳动用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类由医院经 费直接支付费用;第二类由医院财务预算安排包干经费支付费用;第 三类由用工部门从成本支付费用;第四类由专项课题组使用项目经费 支付费用。(三)本办法所指劳动用工,不包括我院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工 作人员。第二条劳动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一)医院劳动用工实行分类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 原则。医院人事部是医院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动用 工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劳动用工实施分类管理,负责建立劳动用工档 案库。各用工部门是劳动用工的具体责任部门,用工部门负责人负责 本部门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二)计财部是各类劳动用工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各 用

3、工部门劳动用工经费预算,核算劳动用工的各项费用。(三)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劳动用工方案报送人事 部。用工方案应详细列明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用工计划、工资标准 以及经费来源等各项内容。人事部负责审查各部门的用工方案。各专 项课题组的用工方案须经所在部门以及课题组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上述 程序审核。(四)医院直接支付费用的劳动用工,由人事部依据医院审查经 过的用工方案组织实施人员的录用、合同订立、工资发放、缴纳社会 保险、组织考核、续聘解聘等相关工作。用工部门具体负责所使用员 工的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五)其它三种类型的劳动用工,用工方案经审核后,由用工部 门具体负责招工、录用、合同订立

4、、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管理 考核、续聘解聘等相关工作。劳动合同及合同变更情况应书面及时报 送人事部备案。第三条劳动用工的原则(一)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部门内部出现岗位空 缺,首先应接受医院统一安置的人员,其次在院内人员之间调剂余 缺。(二)需要外聘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用工部门要转变观念,经过 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实行物业管理、接受劳务派遣等方式减少医院 直接招用人员。RS026: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生效日期:12月26日修订日期:8月6日(三)根据工作任务性质,优先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确需招 用合同制人员的岗位,应本着“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数量,公开 择优招用,规范合同管理”的原

5、则,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走上规范 化、制度化的轨道。(四)劳动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用工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一律不得 安排在本部门,本院职工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同一部门。第四条劳动者的招用条件招用劳动者要综合考察其工作技能、文化程度、年龄以及身体状 况等因素,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遵纪守法,爱护医院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 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医院服务。(二)招用劳动者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健康证、计划生 育证,本地人员须有就业登记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和务工许可 证)。(三)有过工作经历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缴纳过 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缴费证明。(四)

6、招用劳动者从事政府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 术资格证书。(五)不得招用未成年工。第五条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一)录用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动保障 部门提供的范本。劳动合同分期签订,第一期期限一般为三年及以 下,其中试用期的规定应依法确定。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聘用,应在合同期满前 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续签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 依法执行。(三)用工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大学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东 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劳动 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一)用工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与劳动规章制度,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国家政策法规、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技 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职业 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规院 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 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交由有关部门予以惩处、或者要求其赔偿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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