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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信用社工资制 度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颁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省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工效挂钩的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信用社,必须坚持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服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 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原有工资基数不变和不突破
2、核定的应提工资基数的前提下,对新增 的效益工资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标准,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增强内在活力和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行范围和具备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独立核算信用社、县联社及辖 属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可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一)存贷款业务、财务收入、实现国家税金、利润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测三年内保 持稳定增长;(二)内部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信 用社,暂不实行本办法。三、挂钩形式和经济效益指标鉴于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单一经济指标不足以 反映其社会
3、效益和自身的经济效益,故实行复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确定实现利润及税 金增长率、逾期催收贷款下降率、财务收入增长率、存款增长率四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与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直接挂钩。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从上述四项经济效益指标中选择三项 或两项与工资挂钩,其中实现利润及税金增长率是必选指标。逾期催收贷款下降指标是否要 与工资挂钩,视其比率决定取舍:逾期催收贷款合计与各项贷款之间的比例高于15%的;此 项指标必须与工资挂钩;如其比率低于15%的(含15%),则不与工资挂钩。四、工资基数的核定和调整(一)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分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1.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农业银行总行并同制定的农村信用
4、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 及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业银行共同制定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包括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 岗位津贴和各类奖金(不包括专项奖金)。2.按国家、省、当地政府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3.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特殊工种保 健食品补贴。(二)信用社工资总额中的下列部份不纳入挂钩工资范围内:1.超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通知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 工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和提取的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劳动竞赛奖,信 用社计划外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
5、。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新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当年可在成本中单独列支,第 二年核入挂钩的工资基数内。(四)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后,应提工资总额可在成本中列支,包括当年挂钩工资基 数、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和按规定单列成本的工资。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 加班工资、津贴、奖金,以及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以及税后提留的公 益金、职工奖金中列支;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在税后规定的项目中列支。(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挂钩工资范围的上年度会计决 算报表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减去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剔除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列入成本的工资
6、,加上信用社上年度增加人员及职工转正、定级在本年度的翘尾工资。实行 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工资基数,以上年的挂钩工资基数为基础,加 上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资基数进行调增、调减。(六)出现下列情况,可调整挂钩工资基数:1.实行工效挂钩期间,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经批准,可 酌情调整挂钩的工资基数。2.信用社职工离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的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但职 工的正常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七)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列入挂钩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当地年人平工资收入水平 的一倍,其超过部分只
7、能在当年列入成本,但不作为次年和以后年度的工资基数。五、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一)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的核定信用社挂钩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直接进入成本核算的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挂钩的利润是指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即会计利 润)。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其挂钩的税金基数按挂钩税种的上年实际上缴数 为基础进行核定,在核定时应加上上年欠缴的税款,减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其挂钩的利 润基数按上年经损益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二年及以后 年度,其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以上年税金实际上缴数加上欠缴的税款和经损益调整 后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挂钩
8、年度内,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账面的 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账面的税金额,全部 计入本年度的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信用社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算 清缴结束前,还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都不得作为税金计提效益工资,但要全部核入下年度 的税金基数中。挂钩的实现利润及税金基数核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但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调整:1.信用社如上年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如果减免税期已过,对上年度减免的税款应全额 核定在实现税金及利润基数内;2.国家开征新税种应按全年数调整税金及利润基数;3.增加或减少编制内职工,在核增或核
9、减工资基数时,应同时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税金及 利润基数。(二)逾期贷款催收基数的核定逾期催收贷款包括:逾期和催收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 贷款和其他贷款。实行工效挂钩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逾期催收贷款基数以上年末余 额为基数进行核定。(三)财务收入基数的核定财务收入包括:各项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 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信用社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财务收入均以上年度决算损益 表上的实际数为基数进行核定。(四)存款基数的核定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储畜存款、定期储蓄存 款。实行工效挂钩的第一年及以后年度,其挂钩的存款基数均以上年度
10、存款的月平均余额为 基数进行核定。六、挂钩浮动系数的核定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浮动系数确定为1:0.31:0.75之间,即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 (逾期催收贷款指标下降1%),工资总额 可以增长0.3% 0.75%。税务部门在核定信用社的挂钩浮动系数时,应根据信用社实际承受 能力、工资状况、效益增长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从严掌握。七、各项经济指标与挂钩工资基数比重的核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从四项经济指标 中选取两项或三项指标与工资挂钩,各类组合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为:(1)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财务收入或存款两项指标的,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分别 为50%;(2)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财务收
11、入、存款三项指标的,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分别 为50%、25%和25%;(3)选取实现利润及税金、逾期催收贷款、存款或财务收入三项指标的,占挂钩工资 基数的比重分别为50%、20%和30%。八、在计算当年四项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增长率、下降率和新增效益工资以前,首先要核 实新增效益工资未进入成本前的财务收入、工资、税金、毛利润等收支、损益数字,然后计 算当年逾期催收贷款、财务收入、存款三项指标的增长率、下降率和效益工资,毛利润与实 现税金之和在扣除逾期贷款催收贷款、财务收入、存款三项指标的效益工资后,再计算实现 利润及税金的增长率和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以后,所反映的利润,即为当年的 会计
12、利润,鉴于效益工资进入成本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会计决算前要真实反映此项支出 有实际困难,因此,当年进入成本的效益工资可暂按内部计算的结果列支。会计决算后,待 县联社、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后,对效益工资的差额部份,在次年度另作账面调整。九、实行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必须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会计利润增长计划和亏损下降 计划。如出现由于效益工资在成本列支而影响计划完成的情况时,则要相应减少效益工资在 成本的列支额度或减少其他费用的列支。十、审批程序(一)信用社挂钩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浮动系 数及各项指标占挂钩工资基数的比重,由信用社上报县联社审核后,并汇总报县国家税务
13、局 审批,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分行主管部门备案;县联社及营业部由市分行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汇总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分行主管部门备案。(二)信用社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由信用社先向县联社、县国家税务局提出 申请(申请表见附表),经县联社审核后报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据实 向县联社及县国家税务局填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现利润和税金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逾期催收贷款 基数测算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财务收入基数测算表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存款基数测算表(分别见附表一、二、三、 四、五)。年终进行
14、工资清算和下年 基数调整时,据实向县联社和县国家税务局填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清 算表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调整测算表(分别见表六、七)。(三)信用社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原则一定三年,除上级有关规定外,不能中 途终止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采用环比的方法,每年核定一次。十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与管理(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按核定比例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在当年成本中列支。未 列入挂钩范围的工资、奖金等,按财务制度及通知规定的渠道列支。(二)实行工效挂钩期间,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每季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预提新 (三)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或上升时,工资也
15、要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降, 但下浮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20%。(四)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而且每年从新增效益工资中应提 取不少于5%的数额,作为信社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信用社 半年工资总额时,是否继续提取由县联社决定。十三、实行工效挂钩的配套措施(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效挂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信用社工资 制度的改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县联社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二)要积极争取国家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经常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严 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三)要完善信用社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全方位地实行职工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和经 营责任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定性、定量的考核制度。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属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业银行。附件:1.农业信用社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略)农村信用社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