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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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 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 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 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严格审核医疗 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 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 ,以及医疗机构 土地使用、规划建设

2、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 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 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 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 (牙椅、观察床 ),以及设置人和 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 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 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 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

3、级卫生行政部门要 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 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 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 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形成书面意 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 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 ,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 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 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 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 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

5、疗机 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 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 ,必须经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 他诊疗机构”类别。(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 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 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 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 名称,不得核定可

6、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 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 ;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 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 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 “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 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 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 ,严 禁越权审批。(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

7、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 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十二)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 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 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 ,规范各 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十三)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 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 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十四)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 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

8、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 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 开、公正。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14 24 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 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 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 和管理工作。(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 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 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 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 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层层分解责 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 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 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 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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