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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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双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社员,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 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和中央(83),(84)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 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至,东至,西至。二、承包期承包期为年零个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三、林木收益分配1.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

2、的规 定确定)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 得成。2.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3.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 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 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1.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树苗由乙 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2.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 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 择伐,皆

3、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 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 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 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3.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 税。五、双方的义务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 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

4、乙方除 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4.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 地分配给乙方。5. 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六、奖惩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 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 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 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方。2.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 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3. 如因乙方

5、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 付赔偿的数额。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 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 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 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 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公社管委会 (乡政府),大队

6、(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 关)各留存一份。甲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公章) 代表人:(盖章)乙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社员(盖章或签名)林业承包合同(二)订立合同双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 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 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山地)亩,发

7、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北 至,东至,西至。二、承包期承包期为年零个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三、林木收益分配1.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确定)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幼林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 成。2.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3.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由乙方承 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 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株,

8、树苗由乙 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2.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 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 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 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 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 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3.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 税。五、双方的义务1.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 林,有

9、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 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 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4.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 地分配给乙方。5. 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六、奖惩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 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 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 树木归甲方所

10、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元给对 方。2.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 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的违约金。3.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 付赔偿的数额。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 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 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 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11、 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 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找范文就来两份,送 公社管委会(乡政府),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 各留存一份。甲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公章)代表人:(盖章)乙方:县公社(乡)大队(村)生产队社员(盖章或签名)林业承包合同(三)发包方:乡(镇)村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承包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

12、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 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发包方将坐落在的林地,宗地序号:宗地编号:,树种:,面积共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以(家庭承包形式为协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第二条 承包林地的用途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

13、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 建设。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一)承包价款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大写:1. 林地承包价格为元/亩年,承包年合计元人民币。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为元人民币。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为元人民币。(二)价款支付方式及 支付时间承包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币)3.其他方式支付: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2) 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3) 承包方对承

14、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 偿。(4)发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5)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 方按规划完成造林任务。2.义务(1) 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作 为抵押或担保物。(2) 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3)尊重 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经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4) 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5) 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6)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

15、林地使用、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林木 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2)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3)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 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 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4)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5)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义务(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臵荒芜。属生态 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 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3)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 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 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 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 作。(5)在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转 包(仅家庭承包方式适用)、出租、互换(仅家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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