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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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安全、文明生产(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关于做好20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2011号)和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范围内承包项目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承担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项目设计、工程监理、科技研发、设备安(组)装、设备租赁、设备维修、大修理、切块承包、联合运输、售后服务、劳务输入等单位(简称承包商)。第三条承包商应是独立的法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2、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公司承包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第四条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承担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二章监管部门、单位的职责第五条公司安监局是承包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1. 在承包项目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2. 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考核。独立或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3. 代表公司与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4. 对不积极配合、服从公司

3、安全生产管理的承包商,有权建议取消其继续参加公司其他承包项目的资格;5. 根据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对承包商进行处罚和奖励。第六条承包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是指对承包项目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承包项目实施的进度、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投资、验收等进行管理;从专业技术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确保项目的安全与质量;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掌握承包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等情况,尽可能保证承包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队伍的专业化。承包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险情,要按国家和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项目管理部是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

4、,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作业),确保项目的安全实施。第八条承包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管理使用的公司二级单位,没有成立项目部的使用单位是该项目安全监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1. 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 做好承包项目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的协调工作,和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交叉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3. 参与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把验收质量关;4. 协助承包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承包项目实施的进度、技术要求、安全、质量、验收等进行管理,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

5、5. 对承包商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账卡,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中;6. 根据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向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罚与奖励的建议。第三章承包项目安全管理第九条承包项目开工前,承包商必须与公司签定承包项目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安全内容的条款;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必须与公司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必须与公司相关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相互协调关系;必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必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第十条承包商是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

6、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整改。第十一条承包商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承包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记录(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隐患整改记录、“三违”人员记录等);同时要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登记、挂牌、发证,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做到挂牌运行作业。第十三条承包商的从业

7、人员必须经过承包项目使用单位的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商要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培训,所有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十四条承包商要严格按照设计、工艺、图纸等要求实施承包项目,并按规定和需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作业)。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坚决制止现场的“三违”行为,积极消除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七条承包商要加强对本单位的油库、加油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8、制订确保安全的措施,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健全相关的制度,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第十八条承包商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九条承包商在从事危险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承包商要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整改意见书等;若承包商无故未按期整改公司提出的隐患、问题,公司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承包商要按国家、行业要求及公司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第二十二条承包商要按照*集团和公司的规定,针对各自行业要求,推

9、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班组建设工作。第二十三条承包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其设计负责。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保证金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进行抵押。抵押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最低金额5000元,最高50万元。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奖罚专用金账户

10、,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奖罚及安全管理费用,单独账号、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检查与考核。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较多、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的承包商,每次扣减安全生产保证金5003000元。承包项目竣工后,公司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额度。对于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承包商,公司安监局报公司同意后,可用安全管理奖罚专用金给予奖励。公司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将考核结果纳入到承包项目使用单位的考核中。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安全检查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相应扣减,扣减额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奖罚专用金项

11、下。安全生产保证金扣减后承包商必须及时进行补缴。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理的规定,两小时内如实向公司报告(调度室电话*4318170、第三十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公司事故报告和调4318171、4318172、4318177)。发生人身死亡等较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和承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负责报告事故。第三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包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公司安监局或承包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承包商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第三十三条对在承担承包项目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商,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根据*能源有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安全监察奖罚细则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能源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企字2008313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外委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机字200912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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