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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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徐艳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国内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但这一矛盾化解机制,却存在着法律规制局限性而又布满活力的状况。本文拟从公诉部门的职能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如何在基层贯彻刑事和解思想,并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第三人,在诉前促成与被害人沟通,化解矛盾,将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构造的变化,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特别在近三年,本院受理案件已经达到年均三百余件,但是判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惩罚金、缓刑和免予刑事惩罚的犯罪人数却占到了所

2、有案件7.4%左右。而人少案多始终又是基层检察院的老问题,面临这一工作实际,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针对大量的轻微犯罪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不仅有助于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还可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一、 刑事和解的界定及其理论和法律支持1、刑事和解的定义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到经济补偿和解合同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状况作有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涉及经济补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

3、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足论述犯罪给她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导致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正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刑罚的任务是刑事和解的法律基本 国内刑法的重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过多的强调了行使国家权利对犯罪的进行惩罚,而如何避免犯罪保护人民则较少被提及。刑事和解可以使犯罪人正视犯罪对社会和被害人所带来的危害,有助于其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彻底悔罪,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和避免犯罪的作用。 3、 恢复

4、性正义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基本 老式刑事司法觉得刑事犯罪是个人对法律的违背,也就是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而恢复性司法则觉得犯罪发生后,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国家,被害人以及社区都受到了损害,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人,还要有助于对伤害的弥补,要全面恢复因犯罪人犯罪而对被害人和社区导致的损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受到越来越更多的关注,不管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她们的意志都要得到充足的体现,这仅仅依托国家公诉是远远不够的,而刑事和解就是通过双方协商,让加害人充足理解自己所导致的损害,被害人不仅在精神上得到宣泄,并且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补偿。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失去亲人是永远的痛,活着的人

5、需要更加艰难的生活,交通肇事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真正给受害人家属补偿;但是实际状况是有的肇事者本人也很困难,她们乐意补偿受害人家属,但是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刑罚量刑幅度,因此在无法补偿的状况下,她们不仅要受监禁刑的束缚,出狱后更面临工作无着的境地,这对于被害人来说都是无益的,如果对这些人监督,让她们通过工作给被害人弥补,这不仅对被害人有益,也给加害人多了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 、乡土社会的人情特质是刑事和解的现实基本聚族而居、熟人社区是中国乡村的重要社会组织模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构成的社会,各人不懂得各人的底细,因此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

6、,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乡土社会里的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由于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注重,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考时的可靠性。熟人之间或者邻里之间发生刑事纠纷后不肯从此反目,或者不肯因此而结怨,刑事和解就为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种两全其美的机会,可以不通过剧烈的对抗,以缓和的方式恢复受损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监督犯罪人的改造,也缓和了两家人的关系,补偿到位率也大大提高。中国共产党人早在2世纪4年代初就已经在陕甘宁边区创立了系统的调解(和解)制度,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43年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7、,已将调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 二、 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 和谐社会呼唤刑事和解 当今刑法发展趋势,就国际社会的状况而言,学者、专家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共识,觉得人类刑法的发展史经历了三个阶段,正在向第四个阶段过渡。第一阶段是中世纪此前,以死刑及肉刑为主。第二阶段是十六世纪后来,过渡到一种以监禁刑为主的刑法阶段。第三阶段是上世纪70年代后来,刑法开始过渡到一种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第四阶段是以调解、和解、补偿等措施为主的一种恢复性司法阶段。 这区别于报应性司法,有助于从主线上化解矛盾。公正、妥善地解决犯罪案件,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重新审视我们

8、对犯罪的态度,如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在解决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觉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目前贯彻轻缓刑事政策,追求超越表面直达深层社会和谐的价值指针,理应成为刑事诉讼、执行及其立法的时代性标志,也正如出名法学家陈光中专家所述: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当事人之间双方都能接受法院和有关部门的解决,也使得她的社会效果更好,涉及社会的接受度也更多。一方面要坚持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又不能单纯以社会公正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结合其她多元的价值,综合起来,这样使得我们的判决

9、或案件的解决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并强调过去我们强调定罪量刑之前要把事实弄清晰,事实弄清晰之后,按照法律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两原则来进行公正的惩罚。应当说这个基本原则体现司法公正是对的,但不能绝对化,目前刑事和解就把公正价值同其她价值结合起来,同效率、同社会接受性结合起来。2、 有助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在老式诉讼中,无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执行阶段,或者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或者以被告人利益为中心,至于被害人的利益保障则更多体目前程序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实体性的纠纷处置权利之上。虽然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辩护权、祈求抗诉权、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以及其她多项诉讼权能,

10、但在实际操作起来却是十分困难。在一起因爱生恨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并补偿被害人家属30余万元,但是被告人父母早亡,自己始终独身,面临死刑的执行,补偿成为一纸空文,这对痛失女儿老又无着的父母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从这一案件中就可以看到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注重,不仅积极追究犯罪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与加害人和解,沦为刑事诉讼中的“被遗忘的人”。事实上,主体性理论作为哲学领域的一种重要问题,所探讨的始终是一般人的基本特性问题。既然被害人具有一般人的属性,又是具体刑事纠纷中的一方,就不容置疑地也应当具有主体性,其自主意志和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

11、特别是当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不相矛盾之时。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服法,向受害人当面悔过,求得谅解,使受害人从精神上得到一种平衡,经济利益得到弥补,同步加害人换来自己的家庭稳定和利益保障。 3、 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审判精确地定罪量刑,即打击犯罪的效率;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克制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率,即犯罪避免效率。毫无疑问,个案的处分效率是会关联到其她案件的处分效率的。合用刑事和解迅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使司法机关能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财、物等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导致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对人少案件多

12、的基层实际是十分有效的。 三、刑事和解理论所必须解决的某些问题 1、刑事和解与调解 刑事和解不同于调解,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刑事案件中却只能合用于自诉案件的前两种状况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中和解与诉讼调解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发生在诉讼中的某些阶段;两者都要通过公权力机关的审查和确认;两者都以自愿、协商为宗旨;公权力机关在和解或调解中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诉讼和解侧重于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到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监督和审查后,和解合同得到确认。因此,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足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则侧重于公权力机关积极

13、促成双方当事人达到谅解,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能动作用,有时甚至由公权力机关拿出合同方案的具体内容。、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刑事和解则是更加关注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互相矛盾的,这也是刑事和解批评者们的重要观点之一。笔者觉得应当从法价值来看,罪刑法定体现的是对法律“拟定性”的追求,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基本含义来看,罪刑法定原则从确立到传播并最后成为世界范畴内一项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其理由就是反对罪刑擅断主义,保障人权。基本内涵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严禁有罪类推、严禁重法溯及既往。而刑事和解在实质上追求的是

14、具体的个案正义,个案正义没有绝对原则,如果有,那就是不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从思想基本和价值取向上看,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和解制度蕴涵着相似的思想基本和价值取向。并且在刑事和解中,刑法的明确性是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的砝码,刑法的威慑力是犯罪人必须作出让步的前提。正如洛克所讲: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3、刑事和解与否会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合用不平等,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和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情节。刑法第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限度,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

15、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问题的规定第4 条“被告人已经补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中找到根据。并且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合法性。虽然看似违背人人平等原则,但是对同类人同类案件的合用条件还是一致的。四、如何在审查起诉中贯彻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矛盾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将当事人的满意度、再犯率和补偿率充足考虑。 (一)、诉前刑事和解的合用范畴 1、针对哪些人合用刑事和解 合用对象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错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由于可塑性较强,比较容易回归社会,短期服刑人员因羁押也许导致交叉感染互相传染恶习,不利

16、于服刑人员的矫正,轻微刑事犯罪因短期监禁产生回归社会的多种顾虑,也容易导致再犯。过错犯与初犯、偶犯,由于主观恶性较轻,也容易回归到正常生活轨道,通过对近三年的数据分析,过错犯的再犯率仅为1.%,而受过刑事惩罚的再犯率高达67%,因此刑事和解不合用于累犯,或有前科劣迹的人,这些人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临时不适宜纳入到形式和解的对象中来。 2、针对哪些案件合用刑事和解 通过对近几年不起诉案件以及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案件记录,我们觉得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收购赃物和部分轻微侵财案件比较适合合用刑事和解。一是由于这几类案件基本法定刑一般都为三年如下,二是被害人比较鲜明,受损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修复,三是这几类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重要侵害的事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合用刑事和解不致于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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