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1641956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2.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 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 院令第 373 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 1).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

2、产 1 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 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 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 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 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逐台进 行型式试验.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 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 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

3、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 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 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 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 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

4、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 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 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 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 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 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

5、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 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 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 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 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 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 定执行.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 1

6、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 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 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 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 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 现场进

7、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 列条件:(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 说明书的要求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 人员进入(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 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 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 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

8、质检 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 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 年进行 1 次.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 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 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 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 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 果;需要另列表格

9、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 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 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 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 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 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 进行复检。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 个工作 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 报告(格式见附件 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 3).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 加

10、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 份,检验检测 机构和申请单位各 1 份。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 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 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 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 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 吨)的起 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 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 示。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

11、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 320吨(含 320吨) 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 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 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 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 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 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

12、造许可明细表或更 换型式试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 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 结论。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 定追究检验检测

13、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 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 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2. 型式试验报告样式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W801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卜覆盖

14、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W501畜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旋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三向堆垛叉车 内燃防爆叉车 蓄电池防爆叉车 电站牵引设备 电站张力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防爆梁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架桥机冶金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岸

15、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塔式皮带布料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内燃铁路起重机 电力铁路起重机 全路面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W28tGW8tGW5tGW80tGW320tGW320tGW320t 和 SW50GW40t 和 SW60mGW320t 和 SW15mGW320tGW401生产率(t/h)W1000GRW315 tmG RW2000 tm 生产率(m3/h)W300GW320tGW 20tGW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