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上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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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理49公布日:1994年2月26日施行日:1994年9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理促进医疗卫惹事业的开展保障公民安康制定本。第二条:本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第四条:扶持医疗机构的开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视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理工作。中国人民卫生主部门按照本和有关规定对的医疗机构施行监视理。第二章规划布和设置审批第六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2、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企业和事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和城乡建立开展总体规划。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根本。医疗机构根本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是交以下: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

3、定提出设置申请:一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企业事业按照医疗机构根本设置为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展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

4、符合医疗机构的根本;三 有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企业和事业设置的为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 名称、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三 诊疗科目、床位;四 注册资金。第十九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和医疗机构根本进

5、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注销登记。经登记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年校验次;床位在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年校验次。校验由原登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或者个人未

6、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安康证明书或

7、者亡证明书等证明;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产书。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获得其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时应当获得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又无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理。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或

8、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视理 第四十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以下监视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展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犯本的行为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和评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效劳

9、质量等进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和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会。医疗机构评审会由医院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会成员由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三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会的评审对到达评审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到达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 第六章罚那么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擅自执业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停顿执业活动没收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犯本第二十二条规定逾不校验医疗机构

10、执业容许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限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四十六条: 违犯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四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其限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四十八条: 违犯本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限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

11、构执业容许证。第四十九条: 违犯本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分未在法定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 本施行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境内开设医疗

12、机构及、澳门、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理暂行同时废止。医疗机构理施行细那么第35公布日:1994年8月29日施行日:1994年9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理以下简称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及本细那么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和本细那么的规定经登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

13、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效劳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根据及本细那么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和本细那么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

14、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视理职权不受任何和个人干预。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自治区、直辖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那么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那么另行制定。第九条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那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评价施行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效劳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

15、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自治区、直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撤消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自治区、直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在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医师执业证书;二获得医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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