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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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地产纠纷案”情况的说明彭州市清平农村信用合作社:贵社因房屋买卖与“四川文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 芳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一案及文芳公司诉贵社土地 纠纷案,为便于贵社对本案涉及法律关系的了解,现特向贵社进行说 明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基本案情2002 年,贵社向省房公司发放贷款 230 万元,由文芳公司提供 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期至后,两公司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后经诉 讼、调解,贵社与两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 由文芳公司将其所有的“彭州苑”小区中 36 套房屋抵偿给贵社,以 此抵销在贵社的贷款,之后双方亦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

2、续。但根据和解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两公司还有为贵 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开通水、电、气、光纤的合同附随义务。2008 年初,贵社对该宗房产进行了拍卖和竞卖,贵社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了 竞买人。但由于抵偿给贵社的房屋现至今仍未办土地证及未通水、电、 气、光纤等瑕疵,竞买人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竞买人多次向贵社反 映,要求贵社履行房屋的办理手续和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关系本案中,贵社房屋的取得虽系由两公司通过抵偿贷款的方式,但 这不影响实质上的买卖行为,即贵社与两公司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 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公司应根据和解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 的约定为贵社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光纤的开通,否

3、则,即 是违约。对于竞买人,贵社与其间的交易也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 于贵社在出卖时的声明和告知,竞买人已知道房屋存在的瑕疵。这种 情况下,贵社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仍有协助竞买人办理土地使用证 及开通水、电、气、光纤的义务。二、土地纠纷案情1、基本案情1996 年,物资公司与贵社借款案经成都中院判决,在执行中以 物资公司的15 亩地块抵偿贵社,用于清偿在贵社的借款。1998 年, 贵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文芳公司,但因代征地等问题,实际只办理了 12.45 亩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文芳公司也未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 贵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经两级法院审理未果。1999 年,贵社 又起诉对方要求给付土

4、地转让价款,对方以土地面积不足为由提起反 诉。经终审判决,认定文芳公司应按12.45 亩面积支付剩余价款。但 此后,文芳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彭州法院又裁定将此地块抵偿 给贵社。2001 年,贵社与文芳公司、省房公司又达成和解协议,确 认由文芳公司继续开发此地块,由省房公司以贷款偿还土地转让款 (按 15亩计算),后协议得到部分履行。2008 年3 月26 日,在实有 土地使用面积进一步减少的情况下,文芳公司又以面积不足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贵社返还其多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共约180 余万元。此案 已由法院立案,并进行入诉讼和程序。2、法律关系本案是由贵社与文芳公司因土地转让所发生的纠纷,从法律上来 说,本案系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但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来源复杂及 转让过程中其他因素,致使文芳公司在此问题上一直反映不断,虽经 法院判决,但其仍未息诉止讼,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贵社。综上,两案件在涉及法律复杂,其时间跨度长,牵涉相关单位和 部门也较多,特别是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使用面积被减少的原因没有相 关部门的明确认定和说明,致使矛盾长期积累,加之文芳公司缺乏解 决问题的诚意。希望贵社重视这两起案件,以便通过诉讼彻底解决争 议,了断与文芳间的一切法律纠纷。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二 OO 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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