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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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工程、检维修工程、技改工程施工中的平安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平安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工程、检维修工程、技改工程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第二章承包商根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当工程工程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2、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平安业绩。平安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平安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平安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第七条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

3、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承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展的平安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第三章承包商平安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平安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平安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平安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平安*、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平安培训资料;五平安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第十三条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如:平安环保

4、部、生产部、各部室、车间或引进承包商的部门如:工程部、生产部等共同对承包商平安资质进展认定,要对承包商的效劳类型、经营范围和平安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管理人员平安*以及近年来的平安业绩、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含配备、管理规定等资料进展综合评审,依据承包商的平安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合格承包商档案或一览表,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公司平安环保部应参与所有承包商的评审和监视。第十四条审核准入后的承包商,填写工程工程承包商施工平安资格确认表(样本见),作为审核准入文件。第十五条准入后的承包商在进入现场时,由公司施工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确认承包商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和能力与审

5、核要求不符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六条引进承包商的部门是承包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承包商的平安管理工作;平安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和引进承包商部门的平安监管工作。第十七条承包商引进部门对承包商做好协议签订、平安告知、现场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档案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承受公司各级平安管理部门的平安监视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施工的平安监视、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向承包商和平安管理部门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指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现场作业的监管。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

6、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平安规程、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建立工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当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

7、生产平安事故。第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平安方案含风险分析、应急处置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公司平安管理部门参与平安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核,技术部门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核。第二十四条工程建立工程施工前,承包商引进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8、、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平安警示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各种防护设施,平安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撤除。第二十六条负责工程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一定的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要求。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9、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平安工作规程的要求;手持电开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三十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一条施工

10、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查验。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第三十四条施工

11、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六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承包商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平安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平安责任,应执行的平安管理标准、标准、制度

12、; 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承受平安检查和监视。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工程负责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作过程进展监控;承包商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作业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十不准第三十九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平安环保部组织对承包商所有进场人员进展公司一级平安培训,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二级平安培训;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平安考前须知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展平安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平安管理制度和施工平安的根本要求,并严格进展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

13、施工现场。平安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第四十条平安、技术交底。施工管理部门工程部、平安环保部、生产部、施工所在部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展平安、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平安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制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根本状况。无平安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工程部应组织、监视承包商做好施工工程平安、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平安。施工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平安交底;平安、技术交底要建立交底记录。第四十一条标准危险作业平安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展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

14、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平安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平安许可证,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于施工中的多层作业、穿插作业等,承包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生产防护措施,施工所在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进展现场监护,加强现场平安监视工作。第四十二条日常监视管理。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展监视检查施工平安检查表参见,发现问题及时催促整改;对于承包商违反平安管理协议的行为,应予以处分,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催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器材,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展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展施救。第四

15、十三条承包商事故的管理。发生承包商事故,要按照中粮集团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要做好善后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要正面引导媒体和公众,防止出现不实和负面报道。要认真进展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展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平安管理措施。第四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平安业绩记录进展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展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催促承包商平安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良。对平安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第四十五条承包商施工人员经正式认可后,由平安环保部依据施工管理部门认可的文件,交押金和本人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出入证上至少要注明以下内容:一、性别、年龄等个人根本情况;二所属单位名称;三属于特殊工种的要注明特殊工种类别。注:进出公司需配合保卫部门承受检查第四十六条施工管理部门和平安管理部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展制止、纠正和处分,具体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分;二停工整顿;三取消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第四十七条受罚单位对处分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平安管理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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