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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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X 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 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管

2、理,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公安、安监、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 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实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3、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间为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在此期间,根据天气形势,防雹增雨作业随时组织实施。作业时间以外,根据天气情况和工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临时通知有关县区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按照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 (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和相关设备,不得开展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利的活动。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二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出现干旱征兆,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5、(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第 X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第十四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市、县区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应层层签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合同书,落实责任。各级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组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对高射炮、火箭操作员开展经常性

6、的安全教育活动。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在作业前对作业站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报告,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站点严禁作业。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全部到位;(三)高射炮、火箭作业区射程内属于非人口稠密区,无重要设施;(四)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五)作业地点与作业指挥系统及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第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设备的购置,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实施。购置的作业设备清单应向省气象

7、主管机构备案。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第十八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因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而引起的权益纠纷、财产损失和重大责任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第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箭)弹由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运输炮(箭)弹应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

8、理规定。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应存储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作业弹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应存放在经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或者由驻地军队、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由驻地军队、公安机关协助存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严禁使用、保存过期炮(箭)弹,正常情况下,炮弹有效期为 5 年,火箭弹有效期为3 年,过期或者报废的弹药应就地封存,并报告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销毁或者处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需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第二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作业

9、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将作业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作业记录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四)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五)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至 X 年 5 月 19日废止。 X 年 4 月 19 日市政府印发的 X 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X 政发 X1X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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