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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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为对象的学科。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内容的关系。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2、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 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 力。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 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 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

3、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 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 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 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

4、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 民事法律关系。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 关系。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5、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 律事实的总合。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 为的可能性。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 行为的必要性。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 现的权利。39、相对权:

6、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 实现的权利。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 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 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 然人。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 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

7、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 动的资格。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 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 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的,为个体工商户。52、农村承包经

8、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 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 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 人。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 人。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

9、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 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 活动的个人或集体。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 职权的负责人。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 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 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 产关系。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 济目的而达成65、法人

10、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的物质资料。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 流转的物。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 的物。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

11、,反之,经分 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 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 益,即为孳息。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 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

12、外部的行为。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 行为。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 为。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 立的法律行为。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 的法律行为。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 有权利的法律行为。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

13、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 其意思表示的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 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 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 效力的民事行为。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 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14、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 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

15、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 的行为。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 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 间。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 度。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 为取得时效。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 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 系的诉讼时效期间。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时效期间。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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