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11506851 上传时间:2024-02-09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 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有关信 贷业务制度、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 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 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

2、联社、合作 银行。第二章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第五条 不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按 XX农村信用 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 三类。第六条 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 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 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 成不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 柜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80% ,第二责任 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审查、审批人 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

3、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 (付 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50% ,第 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40% ,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10%。(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分支机构贷 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调 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 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40% ,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40% ,第三责 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 贷款形成不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 董事长,主

4、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 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60% , 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20% ,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 20%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 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 理、处罚措施, 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 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 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 罚方式。(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称、职务;(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等行政处分。(

5、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 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 失且无法获得补偿, 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或者以保险赔 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 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 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

6、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 仍未还清的;(五)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导致抵 债资产灭失等造成损失贷款,无法获得补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贷款业务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第一节 评级授信第九条 在评级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不 低于 500 元的罚款:(一)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三)对评定对象未建立相关资信档案的;(四)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的;(五)对农户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第十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扣发责任人 1 至 3 个 月的等级工资,

7、并予以警告处分。(一)对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农户未办理贷款证发放贷款的;(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 信用贷款的;(三)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第十一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 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 4至12 个月的等级工 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 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 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发证贷款的;(

8、二)未经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四)对辖内同一客户多头授信或对同一农户发放多个贷款证的;(五)违反“周转使用”原则,垒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 第二节 贷款调查第十二条 由于调查人的行为, 造成下列资料之一缺失, 限期内 可以补充完整的,处以责任人 300 元以上的罚款;限期内无法补充 完整,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 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 并予以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 4 至 12 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 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 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9、生活费。 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 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 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 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4、无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复印件的;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 材料的;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

10、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名单、 签字样本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 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8、无企业资质证明、 购销合同 (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 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 进出口许可证的;9、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 担保资料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 担保授权或决议的;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 保意见的;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

11、批文、 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和 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 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13、缺少XX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二)自然人客户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1 、无个人身份合法证明的;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或农户贷 款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调查说明的;3、担保贷款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4、XX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扣发责任人 1 至 3 个 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限

12、期整改。(一)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调查表的;(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论证的;(三)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的。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中未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 有 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其提供资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 致使贷款 资料出现以下问题, 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 1 至 3 个月的等级工资, 并予以警告至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 4 至 12 个月的 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 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发放生活费; 形成损失的, 责令责任人限 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 (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 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二)法人客户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三)法人客户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 更未发现的;(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 的;(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中出现以下问题的, 扣发责任人 1 至 6 个月 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扣发责任人 1

14、至 3 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一)客户在金融同业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二)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 要部门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组织机构、股东构成、经营管理情况 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四)未对法人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及产品销售 和经营收入情况、 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等情况进 行调查分析的。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中,未按规定核查抵(质)押物和抵(质) 押人及保证人情况,造成保证人、抵 (质)押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担保 合同无效, 情节较轻的, 扣发责任人 3 至 6 个月的等

15、级工资, 并予以 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 7 至 12 个月的等级工资, 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 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贷款形成 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 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 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三)伪造、变造贷款资料套取信贷资金的。第三节 贷款审查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责任人 300 元 以上的罚款。(一)对审查情况未形成书面意见的;(二)审查结果无结论性意见的或审查人未签字的;(三)对不同意的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贷款下列资料不全贷款的,责令审查责任人 限期补充,并处以审查责任人 300 元以上的罚款;贷款形成损失的, 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无下列资料之一的。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 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