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直接发行H股发行相关规定-ZHONGLUN Law Fir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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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ference:1. 大陆地区文号文件名称具体规定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160号国务院关于股份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股份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方

2、案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方案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方案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局部。 第十三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

3、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证监发行字199983号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那么。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三净资产不少于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具有标准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请注意:详细材料

4、清单请见 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须知: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并上市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请简表。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确实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

5、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八公司章程。九招股说明书。十重组协议、效劳协议及其它关税交易协议。十一法律意见书。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十三发行上市方案。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申请及批准程序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局部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

6、报证监会备案。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表报证监会备案。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局部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标准运作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符合香港创业

7、板上市规那么规定的条件;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当保荐责任;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开展目标、筹资本钱分析等;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8、准那么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那么、股份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那么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局部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

9、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局部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四、上市后监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

10、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五、其他有关事宜一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详见附件2. 香港地区I.上市条件(I) 财务要求:主板创业板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

11、准那么其中一项: 1.盈利测试2.市值/收入测试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现金流量-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i.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ii.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II) 可接受的司法地

12、区:?上市规那么?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见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有关海外上市公司的联合政策声明?,2007年3月7日 (III) 会计准那么: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那么?或?国际财务汇报准那么?编制。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局部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那么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主板创业板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假设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

1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1 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2 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假设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1 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2 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在以下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

14、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1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2 新成立的工程工程公司(VI) 最低市值:主板创业板2亿港元1亿港元(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主板创业板5,000万港元3,000万港元(VIII) 公众持股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假设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主板创业板5,000万港元3,000万港元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那么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IX) 股东分布:主板创业板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主板创业板假设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主板上市规那么?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假设干程序。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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