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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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的频次和内容3第三章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程序5 第一节 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5 第二节 检查实施6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利用9第四节 后续跟踪检查12第五节 检查资料归档13第四章网点检查的责任与考核15第五章附则16第一章 总 则为健全我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检查工作操作程序,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邮政代理金融各类操作风险,根据并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常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邮政金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

2、照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邮政企业代理业务检查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黔邮银联20118号)的总体框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是指各级邮政企业为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邮政代理金融营业机构和重要岗位的操作风险,根据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频次对网点执行有关业务操作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以及后台相关监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的综合性检查。第二条 全省各级邮政企业检查人员对所辖网点及后台相关监控岗位实施检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网点指邮政企业代理网点及二类支行。第二章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的频次和内容第四条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频次1.省公司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应每半年对各市(州)局检

3、查人员履职情况普查一次,并抽查20%的县(区)局,每年组织专项或综合检查一次;按季调审各市(州)局检查报告书2.市(州)局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每季度对县(区)局检查人员履职情况普查一次,并抽查不少于30%的网点,每半年组织专项或综合检查一次;按月调审各县(区)局的检查报告书。3.县(区)局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每月至少对辖网点普查一次。第五条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内容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内容包括各级邮政企业检查人员对网点的检查,以及对后台综合管理、储汇会计、出纳、事后监督、汇检员、检查人员(含电子稽查值机人员)等监控岗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等。其中对网点的检查内容分为必查项和选查项,具体分类由省公司代理金融业

4、务检查部根据全省代理网点风险状况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各市(州)局、县(区)局可根据本局情况将部分选查项目调整为必查项目,但不得将上级机构所确定的必查项目调整为选查项目。各市(州)局在制定网点常规检查方案时,应包含全部必查项目和部分选查项目,对每个网点一年的常规检查工作应覆盖所有选查项目。后台相关岗位归属于邮储银行管理的,不纳入代理金融业务检查范围。省公司制定的网点及后台各监控岗位常规检查内容详见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工作表(附件1)。第三章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程序第一节 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第六条 省公司、市(州)局和县(区)局代理金融业务检查部每年应制定对下级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各级机

5、构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在遵循有关制度和上级机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同级邮储银行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相结合,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双方针对同一单位的业务检查时间过于接近,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第七条 各级邮政企业制定的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年度计划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检查部门备案。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也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检查部门备案。第八条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应以风险为导向。在检查实施前应进行查前调查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关注数据间的异常变动和关系,查找被查单位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便制定检查方案。查前调查主要对拟检查单位以前被检查的情况记录、对

6、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等。对网点的查前调查还应通过电子稽查、会计、出纳、事后监督相关监控岗位和监控系统提取有关数据进行分析,以了解网点的风险状况,对网点检查的查前调查内容见网点查前调查记录表(附件2)。查前调查工作应避免直接到被检查单位开展,同时不应将相关信息透露给被检查单位,以确保调查结果能反映真实情况。第九条 根据查前调查情况,应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与重点、时间安排等,针对网点的检查还应明确纳入检查范围的选查项目。第十条 检查计划和方案等应向被检查单位保密。第二节 检查实施第十一条 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原则上应采取突击检

7、查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应在请示检查部门负责人后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但不得透露检查内容。第十二条 市、州局以上机构的检查人员对网点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双人持有效证件同时进场,其中一人可为被检查网点的上级机构检查人员。第十三条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的检查权限1.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检查事项如实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证明材料。2. 对网点实施检查时,有权对被检查网点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章证及身份证鉴别仪、智能令牌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所有业务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报表、登记簿和各类系统信息,有权调阅网点的监控录像,有权对

8、网点存放储蓄资金的金库、ATM机和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检查涉及的保险柜、档案等进行临时封存。3. 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4. 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制度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 其他相关规定授予检查人员的检查权限。第十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应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延伸范围包括时间、业务、机构等,其中延伸检查的机构包括被检查机构的上、下级管理机构和有业务往来其它邮政内部机构等。延伸检查的情况应记录在原被检查单位对应的检查内容栏目中,在延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对原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应单独

9、填写事实确认书,并由被延伸检查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延伸检查:1. 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检查结论或支持检查结果的;2.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关注点,需要与相关部门、网点、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的;3. 接到异常情况举报,需要与相关部门、网点、人员进行核对的;4. 发现与被检查单位相关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机构有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5. 其他需要延伸的情况第十六条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工作底稿并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针对网点、县局各监控岗位的常规检查,应按照省公司制定的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工作表(见附件1),将相关检查情况记录在检查工作表

10、中,作为检查工作底稿管理,对于需要检查的内容超出检查表范围的,应将新增检查内容添加到检查工作表中的必查项或选查项,并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邮政代理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检查事项,必须取得检查证据,并填写检查事实确认单,由被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检查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口头证据、检查事实确认单、影像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它证据。检查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取得到的检查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11、;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同时应对检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检查证据与检查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检查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检查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检查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检查事项的检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对其收集的检查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检查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代理金融规章、制度以及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应当在编写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检查事实确认单(格式见附件3),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拒绝签

12、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证据,向上级管理机构反映。检查离场前,事实确认单应留给被检查单位一份。对网点和后台储汇出纳、凭证管理员等的现金和凭证盘查表(见附件4)等应视同事实确认单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编写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事实确认单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员不得删改。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编号,检查事实确认单与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索引号进行关联。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查阅的资料应在离场前交还给被检查单位,确需带离的,应带走复印件。第三节 检查结果的利用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整理工作底

13、稿和事实确认单,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填写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建立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档案。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同时应保存该表的电子档,以网点、后台各监控岗位为单位分别建立问题汇总台账,县(区)局代理业务检查人员负责本级和上级邮政企业、邮储银行相关检查部门对所辖网点、后台各监控岗位的检查情况及时更新问题汇总表(电子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问题汇总表更新情况报市(州)局检查人员,市州局检查人员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省公司代理业务检查人员,确保各级邮政企业及时掌握辖内机构风险隐患和安防内控情况。各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要对向上一级机构报送的检查发现问题

14、汇总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编写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整改通知书必须写明整改事项、整改要求、回复期限等事项。检查整改通知书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对应的下级机构,并由下级机构组织整改工作。第二十六条 检查部门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后,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并代拟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7),经本单位分管理领导批准后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被处罚单位。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整改意见、检查处罚意见的充分性、恰当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当撰写检查报告书并寄送被检

15、查单位,检查报告书沿用邮政业务视察报告书格式(见附件8)。各级邮政企业检查人员在同一次检查工作中,对代理金融业务和邮政电子商务类业务同时纳入检查范围的,对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的报告书和电子商务业务检查报告书合并撰写。在检查报告书中,检查部门只对所检查的事项发表检查评价意见,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检查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检查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检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九条 检查报告书撰写完成后,应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书有异议且有证据支持的,检查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给予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检查报告书。第三十条 检查部门应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发的检查报告书、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罚意见书等,在领导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达)被查单位。第三十一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在收到上级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有异议的,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部门应予以核实。超过时限未说明的,视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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