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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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218A章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段所指名的管理人员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的主要内容。4. 拟由其在香港负责管理该业务(包括管理分支办事处)的人的详情。1234英文全名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别名(如有的话)住址及电话号码香港身分证号码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职位委任日期本人/我们*声明:尽本人/我们*所知所信,本人/我们*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签署_ 签署_(个人申请人) (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签署_(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2、签署_(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签署_(以合伙人身分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删去不适用者。注1. 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及旅行代理商规例。2. 申请人亦须填写和呈交一份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即表格4)。3. 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交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书内所提供的资料。4. 呈交本申请书时,须缴付订明费用$300。5. 申请人须将(a) 本申请书;及(b) 支持本申请的详情陈述书,两者的正本及一份副本连同申请费用,一并邮寄或交付注册主任,地址如下香港轩尼诗道500号兴利中心东翼6楼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如以邮递方法缴费,只可用支票缴付。支票须注明支付予“Hong Kong G

3、overnment”,并加划线,而不应注明支付予任何个别人员。期票不予接受。)6. 本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会获通知按照旅行代理商规例附表1列出的收费率而须缴付的牌照费用款额。7. 牌照如获批出,须于缴付适当的费用后,始行生效。警告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8(1)(c)条规定:任何人就要求发出牌照的申请作出虚假或误导的陈述,或提交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198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表格3第9(1)(b)条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法人团体提交的牌照申请书现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II部向

4、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申请牌照。1. (a)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名称及任何前有名称(i) 英文名称_(ii) 中文名称_(b) 成立为法团的地方_(c) 成立为法团的日期_(d) 公司注册号码_(e) 如旅行代理商拟经营业务的名称有别于上述(a)节所列者,请述明该业务(i) 英文名称_(ii) 中文名称_(f) 该法团的注册办事处及所有拟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在香港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数、单位号数、楼数、所占用的范围是否属一层楼中的部分地方、房间号数和该法团是否该处所的拥有人、主租客或分租客。地址述明该处所由该法团拥有或租用电话号码(g) 述明上列处所中,何者(如有的话)并非位于商业建筑物内_(h) 拟设立的办事处,是否供该旅行代理商的业务专用?是 否 根据旅行代理商规例第12条,每一分支办事处均须领取牌照复本一份。2. 该法团的控权人(见注3)、秘书、所有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详情。1234英文全名中文全名(如适用的话)及电码别名(如有的话)住址及电话号码香港身分证号码职位(例如控权人/董事总经理/董事/秘书/经理/会计师等)委任日期本人声明:尽本人所知所信,本人在本申请书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正确。签署_签署人姓名_身分_(须出示签署人获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就此而授权的证据)注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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