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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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2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天津市统计局制定2007年10月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

2、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目 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5)(一)综合年报表表式(5)变更和关闭单位情况(J401表)(5)(二)基层年报表表式(6)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6)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7)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102-1表)(8)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102-1B表) (9)5.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 (9)6.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 (10)7

3、.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2) (11)8.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12)9.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13)10.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14)11.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16)1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E123表) (17)1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E106表)(18)14.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111表(19)(三)基层定期报表表式(20)1.限额以

4、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202-1A表)(20)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202-1B表)(21)3.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 (21)4.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22)5.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E223表)(23)6.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24)7.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1表)(25)8.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2SC表)(26)9.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206表)(27

5、)10.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E2061表) (28)11.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29)12.天津市商品交易(E01表) (30)四、附录(一)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1)(二)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报表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及审核要点 (54)(三) 2008年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和经营运行情况监测调查报表实施办法及要求 (60)(四) 2008年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重点监测企业名单(62)(五)2008年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名单及市场编码(见文件通知)(66)(六)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主要指标台帐 (66)

6、(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70)(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71)(九)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目录 (75)(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分类目录 (76)(十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77)(十二)市场类别 (77)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观察和反映商品市场运行趋势和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报表制度实行新的全国统一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企业(单位)及各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本制度的

7、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和编码;同时各企业(单位)及各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另外,报表日逢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原则上顺延,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基层单位上报综合单位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表报表的上报时间不得早于月末最后1日,不得错月用数。(三)本制度按报表报送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星级住宿业单位和限额以上餐饮业实施全数调查。另外,对雇工在8人以上并

8、达到限额标准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个体户均要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实施全数调查; 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限额以下餐饮业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非星级住宿业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除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采取调查和利用有关统计数据加工推算。 (四)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和统计对象为座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包括三资餐饮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制造业和农业生产者以外有零售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乡镇及以上各类经批准,具有固定场所,进行经常性常年交易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五)为提高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

9、业统计数据质量,要求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规范统计台帐。各填报单位填报的无论是月报、季报还是半年报和年报的统计数据,必须有原始填报依据备查,并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六)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要纳入统计报表制度,按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由各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限额以上私营企业全数调查,限额以下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对个体贸易、住宿和餐饮业采取抽样调查。对于在商业机构改革调整中被出售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由于其已不再隶属于原单位,应由收买单位或座落地所在区、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如出售给个体的应按照本制度对个体经营户的相关规定统计。(七)为加强对展销会商品销售额统计,对各类展销会的统计做如下规定:一是本地企业参加在本地举办的展销会,其商品销售额和消费品零售额已包括在本地企业统计中,无需重复统计;二是异地参加展销会,不论是本地企业参加在外地举办的展销会,还是外地企业参加本地举办的展销会,也不论是否有零售业务发生,其销售全部作参展企业的批发统计,其中的零售额由展销会举办单位统计,即零售额由展销会所在地统计。在展销会期间,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商品购进、销售业务,作地区间商品购进、销售处理。(八)对生产和经营计算机的技工贸一体企业,对其直接销售给社会集团和

11、个人的商品可分为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制造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大于50%,则其零售额全部作为其他行业零售额统计。2.如果商业比重大于50%,则其零售额全部作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统计。3.如果难以区分比重,则作其他行业零售额统计。(九)商店或商场以联营等方式将柜台出租给经营者,统计方法有以下4种:1.由商店或商城(出租方)银台统一结算销货款的,属引厂进店,由商店或商城统计承租方的销售额。2.承租方自己结算销货额,其销售额由承租方自行统计。3.凡将柜台出租给个体经营者的,出租方不统计其销售额,由工商局负责统计。4.凡将柜台出租给外地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的,不论其是否自己结算销货额均由出

12、租方统计销售额。(十)各表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系对各综合单位的要求,各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级综合单位自定,但应遵守说明的第二条。(十一)法人单位在外省市其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市的企业,必须向其所在地统计部门上报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十二)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论主办单位,均按“在地”以区县为总体进行调查。(十三)本制度今年主要变化(特别提示)1. 月报报送时间改为月后4日12时前,年报财务报表改为2月底前。2. 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E1011表、E1031或表E1032表、E109表、E2021表或E2022、E203表。3. 建立重点批零住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4. 调整连锁统计的统计范围和分组指标有(E105-1、E105-2)。5. 建立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206表)(十四)本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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